众所周知,中华民族是一个拥有千年历史的伟大民族,我们的先祖用智慧和汗水创造了诸多的历史财富和文化遗产,其中,文物建筑就是先代遗留下来的宝贵物质财富,目前已经成为相关学者研究历史和发现历史的重要依据。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的文物建筑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进步,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影响着文物建筑的安全,需要我们思考和解决。
1 文物建筑保护的现状
1. 1 文物建筑保护立法逐渐完善
中华民族发展历史悠久,在发展的漫长过程中,遗留下来非常多的历史文物以及精神财富。自古代以来,我国就已经开始着手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在我国的古代,最高统治者就明文规定,要保护宫殿、寺庙、陵墓等历史建筑;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颁布了《古物保存法》,以立法的形式对文物建筑予以保护,并且把文物保护作为一项具体的事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和开展; 建国以后,开始了对文物古迹的普查和统计,并且在此基础上,把已知的文物划分了不同的等级; 我国在 1982 年颁布了文物保护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后经过了多次修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 2015 年4 月公布; 又颁布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条令等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也颁布了行业准则《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继而逐步完善了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及行业规范。
1. 2 文物建筑容易受到损坏
就我国文物建筑的整体来看,大部分的建筑基本上均是以木材作为原料建筑的,古代的建筑是以木结构作为建筑体系,既符合了我国古代的实际发展水平,同时也为现代的文物保护带来了困难。我们都知道,无论是何种的木结构均容易受到自然灾害、蚁虫、人类行为等的破坏,因为木结构有其本身的脆弱性,导致文物建筑保护的困难和复杂。我国遗留下来的木结构建筑,主要是通过各朝各代的统治者对其进行修护保留下来的。所以,当代的文物建筑保护变得更加复杂,对保护的技术要求更高。当前的文物保护已经不单单是对历史遗迹进行修缮及维护,而是在原来的基础上,使其焕发出新的光彩,能够作为传承中华民族精神的历史载体,使其蕴含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以及民族精神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发展。但在实际的木结构建筑保护过程中,因为木结构建筑的特点和复杂性,由于意见的不同产生了很多的争议和分歧,很多国内专家和学者对木结构建筑的保护方法和修缮理念存在差别,很容易使文物建筑的保护出现分歧和错误,不利于文物建筑保护的开展。
1. 3 文物保护需要的经费较多
我国现存的文物建筑大多是古代的宫殿和庙宇,文物建筑大多是明清和民国时期留下来的建筑物。由于当时的建筑水平和基础设施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文物建筑的使用价值并不高。而且在文物建筑保护的过程中,虽然每年国家都会划拨一定的经费用于文物的保护,但是我国需要进行修缮的文物建筑众多,仅仅靠国家的经费是远远不够的,导致了部分建筑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修缮,而变成了一堆废墟[1].
1. 4 公民文物建筑保护意识不强
虽然我国对文物建筑保护已经进行了立法保护,但是文物建筑保护的主体仍然是社会公众,法律强调文物建筑保护仅仅是公民的一项义务,而且道德又对公民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就目前来看,我国很多的文物建筑已经作为旅游景点被开发,每天都会接待众多的游客前来参观,由于部分游客自身的素质比较低,缺乏对文物建筑保护的意识,会在游览的过程中,破坏文物古迹,在一定程度上为文物建筑的保护增加了困难。
2 文物建筑保护坚持的原则
2. 1 全面保护原则
文物建筑全面保护的原则主要指的是对文物建筑本身进行全面的保护,以及对文物建筑所蕴含的历史、文化、科学、精神财富的保护传承。要保护文物建筑的全面历史信息,切勿只注重文物建筑保护带来的经济收益,更要注意到文物建筑保护的历史意义与价值。就文物建筑保护而言,在空间上要保护文物建筑的外观,还要对文物建筑内部的装饰、雕刻、家具陈设等进行保护; 就时间来看,要保存不同时代的文物建筑,体现出历史的层次与不同时期的特点。
2. 2 尽量保持原状原则
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过程中,增添和拆除有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了文物建筑的完整性和历史性。所以在文物建筑保护的过程中,要对建筑做好充足的调研工作,才能在原有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增添和拆除。
2. 3 对文物的原真性保护原则
文物建筑的保护主要就是对原有历史建筑的保护和规划,文物建筑的原有部分,是对历史的传承和延续,作为历史信息的载体,是文物价值的根本体现。在文物建筑维护的过程中,要做到对原有部分的保护,哪怕是一砖一瓦也要倍加珍惜,不能毁损和破坏[2].
3 文物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3. 1 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文物建筑保护与利用的过程中,应该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使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有人可以负责,一旦发生文物破坏和毁损的问题,可以让责任人直接进行赔偿和维护。我国目前的文物建筑保护和利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而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文物建筑保护和利用的负责人应该明确自身的职责。责任人除了日常的文物建筑的保养、修缮等工作,还要将文物建筑发生的特殊情况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
3. 2 对文物建筑的用途做出明确的规定
文物建筑的用途应该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容易确定文物建筑的责任负责人。文物建筑的用途包括原有的居住、生活、商业、旅游等性质的用途,一旦文物建筑确定用途不得随意发生变更。我国的文物建筑除了博物馆、游览场所以外的用途,其他的用途应该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文物建筑的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文物建筑用途的监督,避免出现文物建筑用作其他的用途为私人谋取利益的非法事件,从而避免文物建筑出现被破坏的问题。
3. 3 文物建筑的利用需要严格的审批
在文物建筑利用的过程中,需要严格审批制度,强化文物建筑的维护修缮工程管理。我国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文物建筑的利用方面没有什么规定,只在《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涉及到了文物建筑的利用要求。所以在实际的文物建筑利用过程中,文物保护部门要严格文物建筑利用审批流程,加强对文物建筑利用的管理,提高文物建筑利用的水平,以文物建筑的利用促进文物建筑的保护,以建筑的保护加深对建筑的利用[3].
4 结语
文物建筑是中华民族发展进程中的见证者,代表了中华民族劳动人民的智慧和精神财富,是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文化的传承和民族精神的继承有重要的作用。鉴于此,在文物建筑保护和利用的过程中,要坚持文物建筑保护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文物建筑利用的审批标准,并且在文物建筑利用的过程中,加强文物建筑的保护,提高建筑保护的水平,规范文物保护部门与利用部门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游昊星。 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以重庆华岩寺为例[J]. 安徽建筑,2011,18( 5) :124-125.
[2] 全 泉。 浅析文物建筑的保护[J].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3( 2) : 167-168.
[3] 陈健生。 文物建筑的价值与保护探讨[J]. 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4( 7) :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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