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慈善捐赠对于激发社会活力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等事件见证了全民慈善的力量,激发了民间慈善的热情。据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的年度报告显示,在经历了2012年慈善危机之后,我国慈善捐赠总额一直呈上升趋势,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与购买服务计划使慈善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政府对慈善捐赠的扶持力度释放了行政干预逐步退出慈善行业的信号,使慈善事业逐步回归到民间。但在这两个场域互为主导、相互依存的过程中,慈善捐赠也因频发的失范行为影响了民间慈善的声誉。因此,如何以民间力量主导慈善实践值得我们深思。慈善法制化是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和运作的根本保证,只有通过法律的规范与监管,才能将慈善捐赠这一行为过程规范化。笔者认为,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慈善组织和基金会等仍是慈善活动的重要载体和民间捐赠的主要途径,为此,应客观分析慈善组织的监管困境,以法律规制慈善组织并使其更加理性、规范地发展。
一、新时期对慈善组织监管的现实回应
(一)公益性回应
公益性是慈善的立足点,慈善的公益性特征决定了慈善是基于社会关系层面关注客观的、他律的价值,其不同于侧重社会个体层面的道德自律。公益性作为慈善组织的灵魂和根本属性是其存续的核心所在。判断某一慈善组织的捐赠是否具有公益性,将直接影响其设定是否属于法定许可,并影响其在税收方面是否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但对于何谓公益性,我国相关法律对其的界定较为模糊。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对公益性可从属的非营利事项进行了列举: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由此可见,我国对公益性的界定采取的是列举加兜底的法律范式。由于对公益性的界定比较模糊,因而这种范式很难保持慈善组织在公益的轨道上不偏离,因此,只有加强监管,才能保障慈善组织公益目标的实现。
(二)新媒体回应
传统的慈善捐赠方式包括实物捐赠和现金捐赠两部分,而后逐步发展为慈善机构网络平台在线捐赠等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微生活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手机客户端的便捷支付催生了网络群体对微信红包、微支付等微概念的认同,这也无疑为微捐培植了沃土。随着网络微群体的日益壮大,慈善组织募捐方式也将更加智慧、更加便捷,微捐赠将催生公益新时代的到来,将会为进入移动和网络时代的慈善新群体提供更加广阔的微公益空间,人人慈善、便捷慈善和轻松慈善的理性慈善将为慈善组织公益活动开辟出一片新天地。 因此,慈善组织在利用新媒体便捷地获取公共资源、实现公益目标的同时, 需要加大慈善信息披露力度,实现与新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信用度回应
由于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获得了社会公益资源,因此,其应当承担公共责任。同时,公众若对慈善组织的活动存有疑问,应享有捐赠项目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这一权利的充分实现与慈善组织的信用度密切相关。慈善信息越是公开透明并注重时效性, 越有利于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充分实现,进而使捐赠主体更加关注慈善项目,由此提升慈善组织的信用度;反之,慈善组织信用度降低,公众的捐赠额也会随之降低,慈善项目就难以为继,最终影响慈善组织的生存与发展。
慈善的本质是人性的回归,体现伦理向度的价值追求,因此,慈善信用是超出道德层面的一种信用范畴。与商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不同,慈善信用是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表征着社会信用体系的最高境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其对慈善组织的信用期待也越来越高; 而慈善组织信用度越高,越容易激发公众慈善捐赠的信心。从慈善实践着眼, 监管的实效就是提升慈善组织的信用度,通过法律的刚性约束监管慈善组织,以保障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对慈善组织监管面临的困境
(一)慈善捐赠立法缺位
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需要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的及时回应,如果法律长期滞后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势必会导致失范慈善行为的出现。在慈善捐赠方面,最突出的表现是无专门性的慈善立法。我国目前与慈善有关的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个人所得税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或管理条例,有的只是部分条款涉及到慈善捐赠,这就导致了我国的慈善捐赠缺乏统一的立法和系统性管理,也使慈善捐赠难以形成行之有效的运作模式;对于慈善组织的准入和评估,对于所捐物资的管理以及善款的流向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制。
目前, 规制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等等。但上述慈善信息公开法规也有待完善, 比如欠缺信息披露奖惩与激励机制,由此导致慈善组织对于慈善信用置若罔闻,而慈善信用对于现代慈善组织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二)慈善信息透明度模糊
慈善组织在当代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在慈善捐赠总额逐年增加的同时,慈善组织透明度不高等慈善信用问题却日益凸显。虽有个别慈善组织披露了相关慈善项目信息,但尚有诸多慈善项目的资金流向欠缺透明度,导致公众对慈善仅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等无从实现。如由“郭美美”和“卢美美”等所谓慈善事件引发的慈善危机表明,有些慈善组织难以获得公众的信任。
在慈善实践中, 公众往往仅知道慈善项目,但对于捐赠去向以及是否用于慈善目的常会存有疑问。 根据中基透明指数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截至2012年底,在民政部注册的各类基金会有2000多家,其中能够客观、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的只有9%,从未披露过信息的有12%,基金会建立自己官方网站的不足25%, 能够在官网上公开财务信息、捐赠信息及公益活动信息等内容的为数更少,并且官网动态更新率也较低。慈善项目信息不能做到完全公开,无疑会降低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程度,使公众捐赠的理性与热情受到影响。
(三)慈善捐赠监管乏力
首先,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慈善组织作为公益事业的载体,相关部门既要对其慈善行为进行监管,也要保证慈善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但目前我国缺乏专业、独立、权威的慈善监管机构。例如:慈善监管主体多元化,既有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监督,也有审计部门的监督,多重主体监管不仅导致了慈善组织被重复审查的现状,而且在涉及到关键问题时又会因互相推诿或各自为政而无法得到解决。
其次,监管方式的官僚化倾向凸显。我国慈善组织发展空间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于行政监管方式官僚化。我国的行政监管具有主体多重性的特征, 导致慈善监管的行政色彩依然浓重;同时还具有角色的冲突性,因为部分行政监管主体既是监督者又是可接受捐赠的主体。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活动的监督主体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此外,该法第11条还规定了特殊情形: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或受境外捐赠人委托,县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这一规定从法理学的视角可类比为有违回避制度,因为“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换言之,在监管自律性不强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捐赠款项被挪用的慈善失范现象。【文章来源:金英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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