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钊曾大力宣传“调和论”,主张社会和政治决策时应广泛吸收社会各阶层意见。1916 年 10 月 20 日,他在《宪法公言》第二期发表的《制定宪法之注意》中说,“制宪之事,有不可失之律二焉:一即调和,一即抵抗是也。夫调和与抵抗,其用相反,其质则同。宪法实质之备此二用者,惟在平衡。……征之各国通例,制宪之际,必将各方之意思情感,一一调剂之,融合之,俾各得相当之分以去。而各种势力,悉均知遵奉政理,而能自纳于轨物之中,则法外之势力,悉包含于宪法,而无所于不平。”
在 1917 年 1 月 10 日发表在《宪法公言》第九期的《矛盾生活与二重负担》中,李大钊认为在新旧礼仪,新旧治安警戒制度,新旧财政制度,新旧政治制度以及新旧婚姻制度等诸多方面,都应该寻求调和,他说,“吾侪当进而以负荷此二重生活负担之心思气力,谋所以打破此矛盾生活之阶级,而使之新旧合一,以轻此负担。其打破之方术,在固新文明新生活之地位,以与旧文明、旧生活分对等之势力,而深养其锋,以迫旧文明、旧生活与新文明、新生活相妥协、相调和,否则征服之而已矣。”因此,李大钊的调和论,不仅适用于政治、法律和文化,还适用于婚姻与家庭生活。
1917 年 1 月 29 日,他在发表于《甲寅》日刊的《调和之美》中说:“宇宙间一切美尚之性品,美满之境遇,罔不由异样殊态相调和、相配称之间荡漾而出者。……每因缘,吾人之所羡也,然当知因缘之最美者,殆皆男女两性相调和之所就也。饮食、男女如是,宇宙间一切事物罔不如是。”
李大钊认为,必须允许相反的、矛盾的思想与观点同时存在,让他们互相冲突、互相调和,以便达到均衡和稳定。否则,这些矛盾的观点必然在时间上互相替代,导致激烈的社会动荡,这是不可避免的历史存在,“吾人为避二力之迭兴,主张二力之对立,为免时间的取代,主张空间的调和。”
一、调和体现在政治活动方面
李大钊对于民国期间各政团之间互相倾轧,互相拆台,以至于国家政治长期不稳,存亡危机笼罩国家的状况十分不满。他说,无论是激进抑或保守,都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因素,应该互相团结,互相合作,以便达成国家的统一,“此等势力之于政治皆堪宝惜,国民果能运用之得当,俾二种势力各觅其所当遵循之正轨以进。……以达政治上生存之公共的志则,不惟其各个势力之本身,可享永久之寿命……,造福国家,有功社会,抑非浅鲜。”如果因为一些小的芥蒂就互相排挤、互不相让,那就只能把国家带入深渊:“乃以历来些末之微嫌,双方时生误解,枭雄谋为不轨,更从而利用之,挑拨之,使之恒相轧铄,遂成枘凿之势…至于今日国家所有之势力,皆不能为国家之中心势力,以支撑此风雨飘摇之国家;而此分崩之各个势力中,又皆无其中心人物,足以统帅此散漫无纪之团体。以致政象日涣,人心日离…斯诚政治上之绝大危机也。”
二、调和论体现在互助方面
李大钊调和论,应用到社会主义阶段,就是互助论。李大钊认为,调和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基本原则,互助则是社会主义社会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他认为,调和就是协作,青年与老年,地主与佃户,都应该协作。
1917 年 4 月 1 日,他在《青年与老年》中说“现代文明,协力之文明也。贵族与平民协力,资本家与工人协力,地主与佃户协力,老人与青年亦不可不协力。现代之社会,调和之社会也。贵族与平民调和,资本家与工人调和,地主与佃户调和,老人与青年亦不可不调和。惟其协力与调和,而后文明之进步,社会之幸福,乃有可图。”
1919 年 5 月,他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中说,“我们看这建立于阶级对立的经济构造的社会,那社会主义伦理的观念,就是互助、博爱的理想,实在一天也没有消灭,只因有阶级竞争的阶级现象,天天在那里破坏,所以总不能实现。”阶级消灭以后的人类历史,就是互助的历史,“马氏所谓真正历史,就是互助的历史,没有阶级竞争的历史。”
1919 年 7 月,他在《阶级竞争与互助》中认为,“协合与友谊,就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普遍法则。”“人类应该相爱互助,可能依互助而生存,而进化;不可依战争而进化。……依人类最高的努力,从物心两面改造世界、改造人类,必能创造出一个互助生存的世界。”因此,互助论是李大钊和谐思想的哲学基础,也是今天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
1918 年 10 月 15 日,李大钊在《庶民的胜利》中说,“大……主义”就是专制的隐语……大家为抵抗这种强暴势力的横行,乃靠着互助的精神,提倡一种平等自由的道理。这种道理,表现在政治上,叫做民主主义,恰恰与“大……主义相反”.
三、调和的主要方式与方法
(一)调和不排斥对抗1917 年 8 月 15 日,他在《辟伪调和》中说,“调和立国之论,意在申明政力向背之理,冀新旧两种势力各守一定之限度以相抗立,勿可驰于极端”,“抑知政治不可一日无对抗,即抑不可一日无调和。苟其对抗之力未剂于平,则相倾相轧为必然之势,即日言调和而无效。”“宇宙万象,成于对抗。又因对抗,而有流转。由是新旧代谢、推嬗以至于无穷,而天地之大化成矣。”对于谈判的双方而言,一方知道有所克制,主动吸收对方的观点、人员与需求,另一方则尽力与对方对抗,这样就有可能造成均势,调和就是这样出现的,“此对待之势力,亦足以与之相抗,遂不得不出于调和之一途,此他律之说也,是曰有抗。”
(二)调和的目的是两存“盖调和之事,两存之事,非自毁之事。两存则新旧相与蜕嬗而群体进化,自毁则新旧相与腐化而群体衰亡。故自毁之调和,为伪调和。” 1918 年 7 月 1 日,他在《调和之法则》中说,“言调和者,须知调和之机,虽肇于两让,而调和之境界,则保于两存也。……盖调和之目的,在存我而不在媚人,亦在容人而不在毁我。自他两存之事,非牺牲自我之事。抗行竞进之事,非敷衍粉饰之事。”
(三)调和有其规则,对抗的双方应遵守既定的规则李大钊在北洋法政学堂学习了西方的政治与经济学,因此非常重视法律规则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917 年 8 月 15日,他在《辟伪调和》中说,“但愿缓进派确立于旧者之一方,坚持其政治信念,与急进派为轨道内之对抗,不为轨道外之芟除,主义不妨与急进者稍事通融,权利不妨对固陋者稍有退让。”
(四)调和有其道德,这就是包容与节制李大钊认为,斗争的双方应该包容对方,自我节制,在思想的争论与交锋中达到互相的折服与平衡。他在 1918 年 7 月 1 日的《调和之法则》中说,“欲二种之思想,相安而不相排,相容而不相攻,端赖个人于思想接触之际,自宏其有容之性,节制之德,不专己以排人,不挟同以强异,斯新旧二者,在个人能于其思想得其相当之分以相安,在社会即会成为势力而获相当之分以自处……个人而能自克如此,则个人之调和能事已毕。”有一定势力,拥有一定地位的集团,应该自我抑制,包容、吸收对方的观点,给对方一定的地位,“自居于一势力者,能确遵调和之理,而深自抑制,以含纳其他之势力,此自律之说也,是曰有容。”
(五)调和论不排斥对外的一致1917 年 3 月,他在《爱国之反对党》中提出,在反抗外国侵略的关键时刻,反对党不应借口政治分歧挑动政潮。执政党也应尊重反对党,对于重要的政治问题,应当取得最大的一致性。
四、调和论在今天的意义
李大钊调和论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的平衡,对于重大的社会政治问题,李大钊主张在反复磋商与讨论的基础上,最后达到意见的一致。这种思想,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但彼此之间并无本质的利害冲突。因此,应该在法律范围内合理竞争,充分讨论,不能各走极端、走向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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