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起源于西方哲学上的“人道主义”与法学理论上的“权利”概念的“人权”议题, 尽管自二战后在国际上愈发受到关注, 但在人权国际化进程中, 主要面临着主权与人权的地位、人权在国际政治领域的工具性作用、国际人权法的解释与实施等国际层面的困境, 以及权利与权力的本质对抗, 宗教与人权的关系等国内层面的困境。尽管人权不存在绝对的主次之分, 但各国对不同人权的关注体现了人权国际化进程的未来前景。
关键词:人权; 人权国际化; 国际政治;
Abstract: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mainly derived from humanitarianism in philosophy and rights in law theory.Although human rights issues have obtained much more attention since World War II, during the process of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ization, the imperative plights are status between sovereignty and human rights, instrumental utility of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nd difficulties of explaining and implementing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on international level, as well as conflicts between power and rights, relations between religion and human rights on domestic level. Though there aren't any absolute distinguish of different human rights, the different focus on various human rights of different states can still adumbrate prospects of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ization in the future.
Keyword: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politics;
人权问题纷繁复杂, 尽管人权国际化进程始终在稳步推进, 但由于人权的本质含义、各国经济社会文化情况的迥异、国际人权公约对人权的含糊定义等因素, 使得隐含在人权内部以及人权与其他因素的矛盾始终难以解决, 并在国际社会上较难达成共识, 潜在阻碍了人权国际化在具体层面上的实践。因此, 理清人权国际化中各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当今国际人权研究的重中之重, 本文则试图以国际层面来阐述现今在人权国际化进程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及阻碍, 这些矛盾并非各自独立, 而是相互融合、相互影响, 对这些矛盾的阐述将为人权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
一、人权国际化在国际层面的主要矛盾
(一) 人权与主权的地位问题
历史上一个国家对待其领土内的国民的方式, 确实是属于其领土主权内部的事物。而一个国家对待领土内另一国国民的方式, 则主要取决于两国间的政治关系, 如果对另一国国民权利进行侵犯, 就涉及到对其母国的侵犯。与此对应, 侵犯无国籍者则并不涉及侵犯国际法或侵犯他国的问题。然而, 随着二战结束以来世界各国对人权问题的关注, 联合国促进对人权普遍尊重的宗旨以及几十年来的国际人权活动的努力, 它们将一些普遍人权法的约束力扩及到一切国家, 其中既包含作为对《联合国宪章》一般权利的解释, 也包含由各国实践形成的习惯法。这一人权国际化的进程, 使得人权问题不再简单的是一国国内管辖事务, 而是整个国际社会、国际法、国际政治的重要关注。而这种关注也正引发了作为“权利”的国际人权与承载着国家利益的国家主权之间的冲突与对抗。
最初的争论主要与人权同国内管辖权以及“干涉”问题有关, 国际政治中对于以上问题的法律概念与政治术语的混乱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种争论。有学者认为, 国内管辖权是不属于外交和国际关注的一个恰当主题, 从事实和定义看, 属于国际法和国际协议支配的领域不在国内管辖权的范围之内。而“干涉”作为使用特殊手段对其他政府施加影响的努力, 是一种非法的干预, 并受到许多条约与宣言的明令禁止。[1]然而, 如果说国际法禁止干涉属于一国国内管辖权的事务, 也就意味着如果某事务不属于某国国内管辖权, 则外部对该国这一事务的关切 (除了过激的外部反应) 就不属于干涉行为。从国际法层面而言, 如果人权问题主要涉及国内管辖权, 那么《联合国宪章》相关条款、《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各种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与部分国际组织对人权问题的介入与颁布的法令都将构成越权与干涉国内管辖权的行为,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1975年欧安会的最终成果《赫尔辛基最后文件》就引入了人权保障的措施, 使得对人权的承诺成为国际安全与贸易的交换条件。[2]对国内管辖权的争论主要涉及到几点:首先, 一国是否承担了国际法律义务决定了一国对待其国民方式属不属于国内管辖的问题, 而《联合国宪章》或《世界人权宣言》都没有就任何国家规定其法律的义务;其次, 国际人权公约的参与国在未经其他国家一致同意的前提下, 并未受到强加的法律责任, 因此相关人权条约不能成为其他国家做出反应或采取补救的前提, 而其他国家对他国侵犯人权的批评与抗议都构成干涉行为。对以上争论的反驳则主要归因于普遍的国际法与国际责任的制约、和平手段劝使其他国家履行承诺不属于干涉国内事务等。此外, 大多数国家也支持一个观点, 即联合国会员国, 甚至包括非会员国实施的严重侵犯人权的固定模式, 破坏了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3]
其次, 作为“权利”的国际人权, 是否的确存在部分权利是扩展到一国管辖权之外的权利, 尤其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人权协定都明确指出, 国家对本国居民负有公约所承认的义务。 (1) 然而国际人权运动并没有提及一国对他国公民的人权负有责任, 即别国人权不属于国际人权法的明确内容, 这就涉及到一国是否有援助他国以保障广泛人权, 尤其是经济、社会、文化的义务。可以确定的一点是, 一国有尊重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道德义务, 并且不得帮助或鼓励别国侵犯该国公民的权利。例如, 尽管一国不必接纳试图离开他国的人, 但也不得与他国同谋, 帮助其否定该国居民离开他们的国家到任何其他国家寻求庇护的权利。 (2) 但是因为一国不得在别国领土内行驶权力, 因此一国对另一国不尊重或不保证尊重人权也不具有国际责任。
最后, 也是最核心的问题, 就是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 而二者间的不同关注, 导致了主权与人民主权论的关系演化成主权与人权在当代国际关系领域中的矛盾。首先, 就人民主权而言, “主权”这一概念自亚里士多德时期就已经存在, 并结合不同时代与不同目的的背景有着不同的含义。让·博丹与霍布斯基于内部秩序的目标进一步塑造了这一概念, 并影响了几个世纪里国际政治领域的主权概念, 也成为当时存在的专制君主政体的政治口号, 这种“主权”主要指某一个人权威基于神圣授权或是历史性权威的执政合法性。随后, 欧洲大陆各君主国组建的欧洲公法体系确认了主权是“仅仅属于国内管辖权的事务”。美国与法国的先后革命确立了人民意志作为政治权威的主要来源地位, 政府的权威需要基于领土内人民的一致同意, 由此“君主主权”便逐渐向着“人民主权”转化。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更加突出了人民主权的地位, 在其21条第3款中明确表示,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 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 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4]人民主权并未仅仅流于形式, 国际立法体系始终在推进国际民主标准的评估体系, 国际性与区域性的组织也关注着某些国家的选举进程, 以确保其自由性与公正性。由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的转化也改变了对主权侵犯行为的定义, 主要特征是外部主权侵犯与内部主权侵犯行为同时并存, 外部势力的侵犯与强加意志的行为仍旧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主权侵犯行为, 例如苏联对阿富汗的侵犯, 但现代意义上的主权侵犯也包含了本国中试图通过篡取或使用政府权威或非法影响正常选举进程而违背人民意志的行为。尽管在旧的国际法中, 基于实际控制 (defacto control) 的标准, 一国内部的权力簒夺者常常是受到承认的, 但在当今这一标准却违背了基于人权的人民主权原则。也就是说, 尽管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但“主权”一词不再是某国包庇对其公民的实际压迫而免受国际指责的借口,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对于主权的保护也不再只基于来自外部的侵犯, 而是更加关注来自一国内部的、与人民意志相悖的、动摇自身主权合法性的集权统治与强权压迫。[5]
主权与人权在当代国际关系领域中的矛盾, 则主要集中于一国主权与人权的地位排序以及在全球化进程中一国人权与主权的互动问题。从原则上来讲, 主权作为一国领土和居民范围内的最高权威, 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签订之日起就已然形成, 随着二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与许多民族国家的独立, 主权国家体系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形成。《联合国宪章》“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进一步确立了当前国际体系中国家作为主要行为体, 遵守着主权平等的原则, 以《宪章》为基础的现代国际法体系也是基于主权国家的存在。195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的决议》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 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再次重申“自决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6]从一定程度上讲, 主权作为国际体系的组织原则, 在国内事务中不受到干涉。而人权尤其是国际人权, 通常指的是国家、群体或个人依据国际人权规范享有的, 或根据国际人权价值应当享有的权利。国际人权运动从二战才开始真正兴起, 其主体既包括主权国家, 也包含公民、难民、无国籍者、民族等多重主体。国际人权在国际人权法得到确认后产生效力, 主要对象是主权国家。[7]主权与人权在其初始形态中既独立也相互重合, 但随着全球化与人权国际化的逐步发展, 二者间的界限愈发模糊, 并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
随着全球化与区域化的发展, 各主权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增长,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与非政府组织逐渐壮大, 尤其是二战后两极格局的解体推动世界多极化发展, 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趋势越发明显, 在一体化进程中主权国家为达成进一步共识所做出的部分主权让渡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而21世纪以来, 随着全球治理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关注, 世界市场进一步扩大, 公民社会进一步兴起, 基于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机制作用进一步突出, 对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中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国家主权的相对弱化。尤其是超级大国在国际体系中的控制性作用与对国际机制规则、话语权的掌控, 使得许多国家尤其是相对弱小的发展中国家, 在融入全球治理的进程中必然受到现存体制机制的制约, 国家主权也相应地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弱化。而与此同时, 国际人权运动始终推动着人权的普遍化与国际化进程, 国际人权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关注, 一系列国际条约、国际机构、区域性组织推动并确保着国际人权的发展, 国际人权也深入许多国家的对外政策之中, 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必将受到国际社会普遍的谴责或制裁, 人权问题成为国际政治领域中的重要筹码。主权的相对弱化与人权的国际化引起了二者之间的潜在矛盾, “人权高于主权”等论调愈发兴盛, 西方世界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他国内政愈发频繁, 人权与主权地位的模糊性对国际政治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利益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无论是“主权高于人权”亦或是“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 都有其严重的局限性。强调主权高于人权, 主要强化了一国内政权对于人民的掌控程度, 尤其对于极权政府来说, 对主权的过分强调以及与人权的过分淡化, 将为其实施残酷的极权统治与施行不人道的政策提供借口, 并最终导致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南非施行的种族隔离制度就属于这种主权高于人权的做法。而过分强调人权, 认为“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也有失偏颇, 其工具性作用日益突出, 更成为了西方新干涉理论的重要组成。对人权的集中关注违背了国际法中对于国家主权的相关原则, 作为国际法法律主体的主权国家反而成了次要因素, 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而国际人权法的具体机制如果落实不到国家的法律层面, 或是这种法律的施行与相关救济程序得不到主权国家的保障, 那么对人权的保护也将付诸空谈。
作为不可割裂的两部分, 人权与主权不存在地位高低问题, 二者的关系更应当是相互依存并相互促进的。二战后, 许多原殖民地国家正式从民族自决、民族解放的立场上推进了本国的民族解放运动, 从而形成了一大批新兴的主权国家。而这些新兴国家依据联合国相关文件或西方国家的宪法, 又创制出了相似但结合本国特色的法律, 建立了民主政体, 保障了本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并推动了经济社会权利的发展。广大发展中国家对独立、和平、发展的诉求最终也促进了国际人权运动的全面繁荣, 构建了更为广泛的国际人权秩序, 反过来促进维护了国家主权, 无论是对南非种族隔离政策的制裁, 还是对科威特主权恢复的干预, 都体现出主权与人权二者相辅相成的特点。
(二) 人权在国际政治中的工具性作用
人权问题真正介入到国际政治领域, 主要起源也是在二战之后, 伴随着国际人权条约的形成、国际人权运动的兴起与冷战两大阵营的产生。纵观冷战以来国际政治中的人权问题, 不难发现在这一领域的人权矛盾主要有几大特征, 即浓重的意识形态色彩、基于工具性的双重标准以及大国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主要话语权。
由于冷战期间国际体系两极格局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战后资本主义体系与社会主义体系之间的斗争, 因此在冷战期间, 人权问题成为了两大阵营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对社会主义阵营进行讨伐的武器之一, 此时的人权斗争也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而造成这种人权领域意识形态色彩的主要原因, 在于自由主义权利观与社会主义权利观的分野。从前文中可以看出, 人权观念的主要来源是西方社会, 其构建基础是建立在哲学基础上的人道主义与建立在法学基础上的权利观念, 而权利观念在西方不同国家的权利制度下也存在着差异。美国的权利观念就是在《独立宣言》中所阐述的观念, 权利或人权在美国是先于宪法、先于政府的权利, 是宪法保障观念的权利, 也是宪法制定后实现政治与司法的观念的产物。[3]尽管权利先于政府存在, 但并不包含大部分经济、社会权利, 宪法不要求政府为人民提供社会安全与福利帮助。因此美国福利国家的身份更多是源于政治因素, 而不是宪法义务。法国《人权宣言》也宣告了权利的重要地位, 也是先于社会而存在的。然而法国公民更多地将个人权利融入到社会意志之中, 并通过法律表现出来, 即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受到国家和社会全体意志的保护。不同于美国, 法国公民的自由并非免受法律侵犯的自由, 更多的是根据法律的自由。在1958年法国宪法中, 正式承认了《人权宣言》的内容, 宣言获得了宪法上的地位, 这也是有史以来第一次权利被赋予宪法地位。除了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 法国宪法也承认对经济、社会权利的保障。可以说, 早在福利国家概念确认之前, 法国就已经形成了福利国家的传统。
社会主义的权利观与资本主义权利观有较大的差异, 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人权的分析, 承认公正、自由的人权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确存在, 但是这种所谓的自由与人权是虚伪的和落后的。因为在工业化资本主义社会中, 工人不可避免地受到剥削与异化, 个人权利最终只能是幻影, 资本主义国家并没有真正做到以人为中心, 而人权只是其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不推翻资产阶级统治, 无产阶级就不可能取得真正的人权。[8,9]而在通向共产主义的道路中, 由于阶级被消灭, 因此人权也会与社会差别脱钩, 不存阶级统治、阶级利益等问题。“在那里,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0]共产主义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也确保了丰富的物质保障, 使得人们获得物质自由, 消除人们内在对个人权利的自私追求, 在这时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也将合二为一。列宁结合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 发展出基于苏联国情的社会主义人权制度。主要内容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存权与发展权、坚持民族平等与民族自决、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等。[11]尤其在涉及民族自决的层面, 列宁曾作出大量论述, 如在1916年《社会主义革命与民族自决权》中, 列宁强调“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12]在苏维埃政权确立后, 列宁更是表明“如果在社会制度下拒绝实行民族主义, 那就是背叛社会主义”。[13]尽管在苏联解体过程中, 民族自决权为苏联的主权统一造成了难以预估的影响, 但列宁对自决权的强调突出了社会主义权利观的特色。总的来说, 社会主义的权利观尽管有不同的发展, 但都是基于马克思人权观念之上的。而资本主义权利观与社会主义权利观在内容与目标上的不同, 造就了国际政治人权领域中两大阵营相对抗的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美国总统杜鲁门对社会主义国家发动冷战的借口就包含着社会主义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压制, 违背了普遍的人权原则。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则批判和揭露资本主义制度下, 国内的压迫与剥削使得其人权有严重的虚伪性与落后性。
国际政治人权领域的另一主要特点, 就是部分大国基于其在国际体系中的强大话语权, 将人权问题作为对外政策的重要工具, 对其他国家实施双重标准, 保障自身对国际体系的掌控与对国家利益的推动。对国际人权话语权的掌控, 正如经济话语权、制度话语权一样, 都是国家实力与国家处在国际体系中的相对位置所决定的。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率先提出了“第一代人权”的概念, 着重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20世纪初俄国的十月革命提出“第二代人权”, 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同的着重点体现出不同社会制度对权利观点的不同, 而对消极或积极权利不同的尊重, 则体现出大国在争夺国际人权话语权过程中的不同侧重点。早在二战后,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 就已经存在对权利的严重分歧, 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关注点也基于上文所提及的公民政治权利与社会文化权利的分野。而作为争论妥协的产物, 《世界人权宣言》更多反映了西方的人权观, 而苏联等八个国家也在宣言投票时选择了弃权, [14]这是西方世界在争夺国际人权话语权过程中的一次重要胜利。随后在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定程度上在二者间进行了调和, 但对于经济社会权利, 缔约国不同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被要求执行的即时义务, 而是一种结果义务, 即“每一缔约国家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 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采取步骤, 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 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 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15]并且公约不存在直接运行机构, 而是由联合国下设机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负责。
一系列人权国际公约的制订体现了二战后美苏主导的国际体系的两极特征, 而基于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这种西方人权话语的保障, 美国开始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 反制社会主义国家, 坚持“人权外交”, 国际人权渐渐脱离了规范性的本质, 而变成了工具性的借口。自1976年卡特总统上任起, 人权外交成为美国对外政策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特点。一方面, 国内民权运动、国会立法的支持、美国深陷越战的现状都提供了合适的条件。另一方面, 卡特人权外交政策的形成也是继承了前民主党威尔逊的理想主义特征, 这种人权外交既包括提供或禁止贷款, 也包含每年发布的“人权状况报告”、外交层面的对话与对国际人权协定的遵守。[16]里根政府初期的人权外交则开始体现出严重的双重标准特征, 对共产主义的斗争导致美国对共产党国家的严厉批评与惩罚, 而对盟友国家中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却视而不见, 非共产党国家最多是专制主义而非极权主义, 最多只是通过“静悄悄的外交”来对其加以提醒。尽管在冷战后, 美国人权外交在对外政策中的意识形态色彩变淡, 但人权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的工具性地位却更加突出。1989年12月, 布什政府以毒品交易为借口对巴拿马进行军事干预, 最终扶持反对派领导人担任巴拿马新总统。1990年8月, 美国以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为由发动第一次海湾战争, 并以全面胜利告终。从国际人权的观点来看, 巴拿马毒品交易并不真正影响民主政治的现状, 对波斯湾国家的干预最终也并没有真正改善其人权状况的措施, 而是美国出于自身利益, 维护巴拿马地区安全利益与波斯湾地区能源利益所作出的努力。而当大规模的种族灭绝与侵犯人权运动在1994年的卢旺达爆发时, 美国态度却显得不温不火。总而言之, 美国的人权政策不仅保障了政府对外政策收到国内力量的支持, 更保障了其在盟友中的声望以及美国在世界不同地区的国家利益。
(三) 国际人权法的解释与实施困境
各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以及国际人权条约起草过程中的争论, 使得最终成形的国际人权条约为照顾不同国家的关切, 在字面上有一定的模糊性, 这为各国具体解释国际人权法提供了空间。此外, 当前国际人权法的实施机制主要包含定期审议国家报告、国家间指控与个人来文制度。[17]后两者的施行都需要相关缔约国签订任择议定书后才可生效, 而国家报告制度更多地起监督、建议与指导的作用, 仅仅能发挥对人权保护的间接性作用。这就导致了当今国际人权法在制度上的愈发规范的同时, 在程序上的执行却仍旧空洞的相互背离。
国际人权法不同于一般国际法, 国家间更多承担的是形式性的义务, 且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相互性与对应性, 更多的是缔约国与“在其领土内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就导致了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在国际人权法的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18]国家责任的产生需遵循两个标准, 一是国家行为是否违背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二是是否隶属于国家的行为。尽管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国家对实现人权的义务, 但许多侵犯人权的行为却不属于国家行为, 除了由国家机关个人或国家默许的侵权行为, 很难说某一国家因国内人权受侵犯而需承担国际责任。此外, 由于个人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如果国内对相关侵犯人权行为没有制定相应的国内法的话, 部分人的个人权利也很难得到保障。
许多西方学者基于国际人权的现状, 提出了国际人权法理论的新主张。米尔恩认为人权基本上是道德权利而不是政治权利, 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才是国际人权保护的理论基点。他认为人权的理想标准, 如《世界人权宣言》这样的国际人权公约, 体现的是自由主义民主工业社会的价值和制度的权利, 而在许多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中, 并不存在这种经济社会文化基础, 而这种权利更多地成为一种乌托邦式的存在。[19]因此国际社会更应当推行一种基于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的“低度人权”, 如生命权、公平权、伙伴关系等。罗尔斯则基于低度人权, 提出了“全球正义”的目标, 并提出了世界人民应当接受的八项基本原则, 划分了五种权利实现程度具有差别的人类社会。[20](1)同时他认为可以基于解救“非自由人民”的目标来对法外国家发动战争, 这为西方国家的新干涉主义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通过分析北约轰炸南联盟的案例, 论证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 即轰炸为科索沃地区受政府践踏人权的人伸张了正义。此外他还提出应当将主权与人权视为同等地位的国际法原则, 避免主权作为某些国家侵犯本国人权而免受国际干涉的借口。[21]虽然国际法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但仍旧存在较大的局限, 即西方国家基于自身的价值观, 希望以主权为理由干涉他国主权, 推行自身标准的国际化。
二、人权国际化在国内层面的主要矛盾
(一) 权利与权力的本质对抗
构建在个人平等、自由与广泛政治参与基础上的人权, 在其本质上是与权力政治有潜在冲突的, 公民与政治权利的重要目标之一在于分散与限制权力, 防止权力对自身的侵犯。权力的集中目标与权利的分散目标构成了不可避免的冲突, 无论是公民与政治权利, 还是经济社会权利, 其权利体系都对许多政府构成了挑战。
就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而言, 当今国际人权运动已经远超出原来的目标, 即通过法律保障公民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 而是向着一个以广泛公民社会为代表的乌托邦式的国际社会发展。《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在其第1条第1款中均提出了“所有人民都拥有自决权”。[22]在第1条第2款中均承认“所有人民”有权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资源, 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自己的生存手段”。[23]此外, 两公约还禁止了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产生的歧视。 (2) 对歧视的禁止与对个人权利的强调有着改变一国经济与社会制度的潜在可能。对言论、表达、结社自由的保护使得一国公民有了正常反对国家行为的机会, 并有力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发展, 公民社会的形成又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政策, 挑战一国法律已确定的统治结构, 对政府尤其是对专制政府的政治统治构成严重威胁。这种对抗也体现在相关人权公约对冲突情况的表述以及克减权中, 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条与22条中规定为保护他人权利、公共秩序与国家安全可以对言论和结社自由加以限制。然而尽管公约也规定了在紧急状态下国家拥有克减公约义务的权利, 但其前提与条件是极为苛刻的, 并且有着七项权利是属于“不可克减的”。 (3) 其次, 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言, 尽管相关公约对缔约国的要求更多的是阶段性的“结果义务”, 但公约内容促使各国公民追求自身应有的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一系列经济社会权利, 对执政政权有了更高的要求, 也从一定程度上考验了当前政权执政的合法性。在国内层面权利与权力存在本质对抗的情况下, 大部分主权国家加入了当前的国际人权体系, 其主要考量也包含着通过对国际话语权中人权观念的认同, 获取自身价值观的合法性。此外, 人权公约模糊性的言辞, 为不同体制国家对其含义做出基于国情的不同解释也提供了空间, 但二者之间潜在的对抗本质是始终不可忽视的。
(二) 宗教与人权观念的关系
宗教是国际人权起源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与欧洲三十年战争主要原因就是新教与天主教之间的矛盾冲突, 而正是这种由宗教冲突导致的国家间战争一定程度上为几百年后的人权国际化进程奠定了基础。首先, 各参战国于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民族国家的原则, 这成为后来国际人权法的主体;其次, 这些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宗教少数群体的法令, 这种对宗教少数群体的保护在一战后逐步扩展到对语言、宗教、族群等少数群体的保护, 并在二战后慢慢拓展到对国际人权的保护。[24]对人权国际化发挥重要作用的主要西方国家社会也大多具有一定程度的宗教色彩。美国的建国理念就体现了清教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 也正是基督教中的选民教义与救世精神, 促使美国将民主、人权作为其外交政策的主要基调, 甚至打出“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帜推行新干涉主义, 并“不惜流血, 采取暴力, 牺牲包括美国士兵在内的众多人的性命”。[25]然而, 宗教在某些地区却常常是与人权原则相对立的, 例如在某些伊斯兰教国家内部始终存在对女性权利的歧视等。
宗教与人权的关系是纷繁复杂的, 尽管有许多宗教宣称它们包含了人权基础的道德价值, 但这些主要宗教的根源于神学观的形成大都在权利观念形成之前, 并且在反映人们之间的道德原则时并没有反映出任何的权利观念, 义务则占有更重要的位置。[3]传统宗教思想的重心更多关注的是基于社会等级制的和谐秩序, 而不是个人应该拥有的权利。人权意识突出了人的自治与平等, 这对于传统宗教观来说是激进的, 即使是当今的宗教观念也对作为核心的个人权利有所抵触。冰冷的个人权利不包含宗教所提倡的对爱、对家庭、对赎罪的温情需要, 从这一层面而言, 宗教与人权则是互为补充的, 人权规定了生而为人应有的权利, 而宗教则为社会与个人的紧张、物质与精神的分离等提供了解决的途径。
三、结语
路易斯·亨金教授在几十年前就发出了我们生活在“权利的时代”的慨叹, 而今随着联合国人权体系的不断完善、区域性人权保护体系的愈发健全、各主权国家政府对人权立法的愈发完备以及人权非政府组织的飞速发展, 国际社会对国际人权的保护已越来越全面, 人权国际化进程也走入了真正的繁荣阶段。
但不可忽视的是, 在世界的某些角落, 仍旧存在着对人权的暴力侵犯却免受惩罚, 仍旧存在着个别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他国主权的恶举, 仍旧存在着基于社会、文化、宗教等因素对个人权利的“合理歧视与侵犯”。即使在国际人权“引导者”的美国, 也依旧存在着大量的人权侵犯记录, “枪支管理失控导致枪击案频发, 警察暴力执法, 监狱系统侵犯囚犯人权, 金钱政治与家族政治大行其道, 种族歧视始终尖锐, 妇女儿童状况堪忧”等等情况仍未得到较好的解决。[26]相反, 在西方世界民粹主义兴起的背景下, 部分国家或部分地区基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发起公投, 典型性事件就是英国于2016年6月通过全民公投确定退出欧盟, 使得欧洲一体化进程面临倒退与分裂。2017年10月, 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地区举行独立公投, 在得到多数支持单方面宣布“独立”后, 却得到了主要西方国家的一致抗议与不承认。德国总理默克尔说:“我们一直在密切关注加泰罗尼亚, 并对西班牙中央政府的立场表示支持。我们希望可以有基于西班牙宪法的解决方案。”法国总统马克龙称:“欧洲理事会的标志就是团结, 在成员国面对挑战时集体的团结。”英国首相特雷莎·梅则表示, “我们的立场非常明确———人们应当遵纪守法, 尤其是宪法”。[27]分离主义的大潮使得以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自决权等人权成为西方国家的一把双刃剑。而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发展权为代表的人权却发展得如火如荼, 中国作为当今世界发展的代表性国家, 始终重视自身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 “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 中国的发展“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28]不同人权间的地位没有主次之分, 但各主权国家对不同人权的关注, 则体现出了今后人权国际化的主要潮流与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Thomas Buergenthal.Human rights:international law&the helesinki accord[M].New York:Montclar, Allanheld, Osman&Co., 1997.
[2]CSCE, Conference on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Final Act (Helsinki Final Act) [DB/OL]. (1975-08-01) [2017-10-25].http://www.oece.org/documents/chronological.php/msc/1975/08/4044-en.pdf.
[3]Louis Henkin.The age of right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0.
[4]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R].GA Res.217A (III) , UN Doc.A/810, at 71, 1948.
[5]Reisman W Michael.Sovereignty and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J].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0, 84 (4) :866-876.
[6]董云虎.论国际关系中的人权与主权关系——兼驳“人权高于主权”谬论[J].求是, 2000 (6) :363.
[7]李林.国际人权与国家主权[J].中国法学, 1993 (1) :37-38.
[8]朱锋.马克思人权理论论要[J].中国社会科学, 1992 (2) :9-15.
[9]李景瑜.论国际政治中的人权问题[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1990 (6) :29-31.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273.
[11]潘宁, 杜树枝.列宁的人权思想与实践[J].江西社会科学, 2013 (10) :17-21.
[12]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
[13]列宁全集:第2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0.
[14]白桂梅.《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权法上的地位和作用[J].中外法学, 1998 (6) :43-48.
[15]白桂梅.国际法:第3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
[16]周琪.美国人权外交及有关争论[J].美国研究, 1998 (1) :30-32.
[17]Thomas Buergental, Dinah Shelton, David P Steward.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a nutshell[M].London:West Group, 1995.
[18]王祯军.论国际人权法中的国家责任问题[J].法学杂志, 2007 (5) :151-152.
[19]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20]John Rawls.The law of peoples[M].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21]宋玉波.国际人权法理论的新进展:底线伦理与低度人权[J].国际论坛, 2008 (1) :32.
[22]Petkovi Toni.Rethinking self-determination[M].Las Vegas:VDM Verlag, 1988.
[23]Sally Morphet.The development of article 1 of the human rights covenants[M].London:Palgrave Macmillan, 1989.
[24]茹莹.从宗教宽容到人权保护[J].世界经济与政治, 2006 (3) :26-27.
[25]于歌.美国的本质:基督新教支配的国家和外交[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 2006:105.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5年美国的人权记录[M].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 2016:63-65.
[27]加泰罗尼亚独立“公投闹剧”[EB/OL]. (2017-11-09) [2018-01-09].http://news.xinhuanet.com/globe/2017-11/09/c_136717129.htm.
[28]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7.
注释
1 详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条第6款。
2 详见《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
3 罗尔斯提出的世界秩序的八项基本原则分别为:自由独立并彼此尊重这种自由和独立;遵守条约与承诺;各人民平等;不干涉义务;有权自卫但无权鼓动战争;享有和尊重人权;战争行动要遵守特定的道德限制;有义务帮助因社会政治体制而处于不利情况、得不到正义的人民。
4 详见《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2款。
5 公约规定的七项“不可克减的权力”包括:生命权、免受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免于因无力偿还债务而受监禁的权利、禁止刑法的溯及效力、法律面前的人格权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版权所有:金英文案为您提供专业的论文代写、论文发表服务,秉承信誉至上、用户为首的服务理念,服务好每一位客户
本站部分论文收集于网络,如有不慎侵犯您的权益,请您及时致电或写信告知,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邮箱:service@kingying.net
相关论文推荐:
2018年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探析 | 浅谈“对冲”在国际政治中的运用 |
分析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政治的意识形态 | 探讨国际政治研究中三个基础性问题 |
浅谈国际政治的基本理论与前沿问题 | 研究国际政治话语 |
研究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政治的道德问题 | 国际政治经济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争 |
论冷战后国际政治格局多极化趋势分析 | 研究国际政治思想格局整合新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