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世纪中期,俄国北高加索地区展开了以农民改革为核心的社会改革,废除了当地哥萨克军队、俄罗斯人和山地民族的农奴依附关系,使农民获得了土地; 同时展开行政管理改革和司法改革,建立了新式的行政和司法制度,标志着俄国在当地的统治从军事殖民向统一的民事管理转变。北高加索作为民族成分复杂、社会矛盾尖锐的边疆地区,其改革方式和进程与中部地区相比有其独特之处,改革的质量、程度和成果在总体上要超过俄国平均水平。这场深入的改革加强了俄国与高加索山地民族之间的社会文化联系,使山民社会融入到全俄现代化进程当中,推动了当地新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形成。
一、北高加索地区改革的背景和原因
19 世纪中期北高加索地区仍然保留着依附性的封建关系和各种形式的奴隶制,底层农民对自己的处境非常不满,希望摆脱依附地位并得到充足的土地。1861 年 2 月 19 日法令并未涉及北高加索山民,他们迫切要求实行俄国的法律以改善自己的法律地位。1861 年亚历山大二世前往高加索视察,收到了依附农民的 405 份申诉书,表明当地的农民解放问题已经相当尖锐。在全俄农民改革的大背景下,北高加索地区的改革也势在必行。此其一。
其二是高加索战争的影响。19 世纪 30 年代末至 50 年代初,高加索地区爆发了沙米尔民族解放运动,起义军建立的沙米尔伊斯兰教长国一度控制了高加索的西北部和东北部,只有高加索中部和临近的山前平原地区尚处在俄国的控制之下。伊斯兰教长国在所经之处取缔了奴隶制,取消对农民的一系列封建赋役,废除当地的各种高级封建贵族等级,鼓动依附农民为自身的解放而斗争。在镇压起义后,为稳定边疆局势和消除起义影响,俄国统治当局不得不向当地民众作出让步。
其三,面对复杂形势,俄国以往的殖民统治策略已经不能奏效,必须寻求巩固统治的长久之计。一方面,在俄国的军事殖民统治下,军区管理部门的官员大肆破坏山民的社会权利,甚至采取军事镇压、屠村、制造恐怖的策略,致使当地民众离心离德,加剧了俄国的统治危机。俄国对高加索的军事和政治征服并没有解决社会文化的统一问题,还必须有其他的纽带和联系,才能将拼盘式的高加索各民族与俄国的社会政治机体紧密联结在一起。为此必须克服俄国社会与山民社会之间的文明差异和不平衡,以达到社会文化的统一。另一方面,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形势下,高加索当局需要吸引更多的山民到军事和行政部门服务,需要解决山民生活中的迫切问题,需要建设学校发展教育,所有这些都要求更加宽松、稳定的社会环境,要求日趋复杂和专业化的行政体系,要求在民法的基础上解决当地问题,因此必须让山民参与到社会政治进程中来并改革落后的行政和司法制度。可见,军事镇压手段已经无法成为新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俄国必须为高加索的稳定和发展再造根基。
其四是地缘政治因素的影响。只有在北高加索地区建立稳定的政权,将其纳入全俄国家管理体系之中,才能阻止土耳其、波斯、法国、英国等国家势力的渗入。为此必须打破当地封建精英的政治和社会权力,在俄国的军事实力支持下建立基础广泛的政权。而只有废除农奴制和依附关系,才能获得当地民众的支持,才能破坏山民地主的权力基础,因此解决农奴问题成为当地政府的当务之急。
其五是财政原因。为巩固边疆而供养的军队、哥萨克军团、山区警察局及行政机构都需要庞大的开支。财政部要求国防部缩减高加索地区的军费开支,但当地军费仍逐年增加。财政大臣强调,高加索地区物产丰富,地理位置优越,适合发展重工业,在耗费巨资的高加索战争结束之后,当地政府应开辟财源,增加本地收入,减少国库支出, “应该在边疆开启新的财政流通时代”。扩大财源的第一步为征收人头税,而要征收人头税,则必须要消除山民对封建主的行政、土地和等级依附关系。
最后,改革在当地也有一定的社会基础。数百名山民封建主加入到政府军、哥萨克、地方警察局之中,加入到俄国贵族统治集团之中,他们希望通过法律保护自己依照伊斯兰教法获得的财产和家族土地。同时,当地精英还希望获得俄国的贵族称号,以便为日后的仕途升迁铺平道路,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俄国政府因势而为,认为必须综合解决这些问题,提出除申请者外,其他封建主必须同时解放自己的依附农民,才能获得土地。而且,当地山民的习惯法标准详细规定了解放依附农民和奴隶、推动他们转为自由民的方式。
二、北高加索地区的农民改革
北高加索地区民族成分复杂、社会阶层多样、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解放分别从哥萨克军队、斯塔夫罗波尔省和各山地民族三个系统分别进行。
1844 年 10 月尼古拉一世任命高加索独立军新任军长 М. С. 沃隆佐夫行使总督职权,当时外有沙米尔解放运动声势正盛,内有大量山民请求解决等级和土地问题。例如奥塞梯的上层等级请求保障他们对农民的个人权利,出台法令保护他们世代控制现有土地; 而依附等级则申请获得充足的土地,并立法保障其 “独立于长老的地位”。为了应对奥塞梯山民的不断请求,高加索当局首先展开人口和地形调查,摸清当地人口和土地数量。1853 年 М. С. 沃隆佐夫对奥塞梯的土地进行分配: 出身高贵、负责边境守卫的阿拉尔人,每户获得 225 俄亩土地,他们对这些土地拥有完全控制权,只是在出售时需要当局同意; 法尔萨拉人和卡夫达萨尔德人则是按村庄分配土地,每户获得 36 俄亩,并且不准买卖、出租、转赠和交换。有了奥塞梯地区土地分配的经验,1857 年10 月高加索总督 А. И. 巴良金斯基在弗拉迪高加索成立 “解决高加索战线左翼土着人的人身和土地权益问题委员会”,由 А. П. 格拉莫京中将为主任,以求彻底解决奥塞梯、卡巴尔达、车臣、印古什、库梅克地区的等级和土地问题。但是该委员会行动极为缓慢且毫无头绪,玩忽职守,1858 年 10 月被废除。
1860 年进行行政区划改革,奥塞梯、卡巴尔达、车臣、印古什、库梅克都被划入捷列克地区。1863 年末,经捷列克地区长官 Д. И. 斯维亚托波尔克-米尔斯基申请,之前存在于各区的委员会均被撤销,成立捷列克地区全区统一的等级—土地委员会,由受过良好教育、熟知山民生活状况的 Д. С. 柯德佐科夫担任主任。然后又在下辖各区建立分委员会,上下官员分工协作。在捷列克地区的带动下,达吉斯坦地区和库班地区也建立了类似的等级—土地委员会。由于职权有限,各地的等级—土地委员会未能彻底解决山民的等级解放和土地保障问题,但是它也显示了政府推行社会改革的决心,并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1861 年 2 月 19 日法令虽然并不涉及北高加索地区的山民,但是一些官员仍然提出要解放山民。1861 年 3 月 20 日,达吉斯坦地区长官 Л. И. 梅里科夫向高加索总督建议,必须限制达吉斯坦地区的奴隶制和农奴制,因为它们 “既不符合时代精神,又有损我国政府的尊严”。
他的报告也被传达至捷列克和库班地区以寻求合适的方式 “限制并最终废除北高加索山民中的奴隶制和依附关系”。在梅里科夫的影响下,1861 年4 月16 日捷列克和库班地区部队司令 Н. И. 耶夫多基莫夫也请求限制捷列克地区山民中的农奴制和奴隶制。但是由于尚未确定解放的原则,也缺乏相关法律,这一问题暂时悬置,官员们不得不强压民间大量请求解放的申请。在俄国中部省份已经废除农奴制的情况下,北高加索的奴隶和其他依附民也希望像俄罗斯农民那样从地主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到 1863 年,山民奴隶与地主和行政部门的冲突已经遍布各地。
1864 年北高加索地区的农民解放问题出现重要转机,官员们不再讨论限制依附关系的可能性,而是转而实地解决。高加索山民管理局要求达吉斯坦、库班、捷列克地区的长官们收集提交关于山民依附人口的完整信息,并制定按照习惯法改变其社会地位的规则。1865 年高加索当局禁止出售山民奴隶,并鼓励不经赎买便解放奴隶。为了更有效地解放依附阶层,1866 年在第比利斯成立了解放山民依附等级特殊委员会,由副总督 А. П. 卡尔佐夫担任主任。既然山民依附等级的解放已经势在必行,地主们也开始请求尽可能地在改革中保护自己的利益。地主与农民纷纷签署协议,规定如果地主违约将失去获得赎金的权力,农民违约将会被流放。9 月 8 日 М. Т. 洛里斯-梅里科夫向 А. П. 卡尔佐夫报告,解放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它们将会导致卡巴尔达奴隶事务中最复杂、也极其合适的结果。奴隶获得了人身自由,地主的利益也兼顾。”
最后制定的奴隶解放方案如下: 成年农民的赎金为 180—200 卢布,未成年人的赎金不得超过 150 卢布,奥塞梯未成年人不需缴纳赎金。在解放过程中,根据当地习俗标准,地主将得到农民财产的一半到三分之二,而房屋和家具留给农民。如果农民不能立刻赎身,那么他需要在六年之内作为临时义务农为地主服务,以挣够赎身费用。临时义务农的年劳动收入规定为: 男子 35—70 卢布,女子25—40 卢布。
为顺利地推行改革,在当地建立了调解法院。洛里斯-梅里科夫认为其功能 “是为了协助双方达成协议,阐明解放的条件”。正如在俄国中部地区一样,调解法院同时也是行政系统的最重要一环,它的建立专为推行农民改革。它的成员包括区长、一名区民族法院代表、两名相关等级代表。
当地行政部门也积极参与到改革中来,它们需要收集各地区依附等级的信息,农民依附于地主的形式、程度以及需要解放的等级的资料,并制定解放的方案。然后将这些信息交给等级—土地委员会并转给地区长官,后者再将所有材料和本人意见交给特殊委员会主任 А. П. 卡尔佐夫。
由于依附农民的解放破坏了地主经济的基础,而且被解放者也缺乏生存手段,因此高加索当局对两者都提供援助。例如,库梅克区长在 1867 年 9 月 30 日的报告中指出,由于地主无偿解放了未成年的奴隶,政府给库梅克的地主们提供 1. 2 万卢布的援助,并且发放 8 000 卢布以帮扶贫困的农民家庭。在卡巴尔达区,174 名地主无偿释放了 771 名农民,为此得到了政府 4 万卢布的补偿,同时给每个被解放的贫困家庭发放 10—25 卢布以维持生计。奥塞梯给每位农民的援助是 30卢布,车臣和印古什为 25 卢布。在整个农民改革过程中,政府发放了 15. 2 万卢布的援助款。
总之,斯塔夫罗波尔省、捷列克省、库班地区、哥萨克军团、达吉斯坦地区解放农奴的数量分别为 1. 7 万、23 976、16 561、3 291 及 4 830 人。此外,1866—1868 年有 2 000 名恰格尔人获得自由,到 1913 年有近 7 万莱雅人 ( 非穆斯林居民) 得到解放。1858—1869 年北高加索地区解放依附阶层的数量为 67 649 人,至 1913 年其数量达到 12. 7 万人。
三、北高加索地区的行政体制改革
18 世纪至 19 世纪上半期高加索当局一直寻求山民精英的支持,但是由于俄国严酷的军事殖民政策,山民社会的危机状况并未有效缓解。当地贵族反对高加索当局剥夺自己的政治、社会、经济特权,他们之间的矛盾只能依靠高加索总督手中的军事政治权力才能解决。此时当局也意识到,必须扩大政府在山民社会中的支持,减少军事对抗,为此需要将当地民众纳入到俄国的法律体系当中,但也不能将他们不认同的观念和生活方式强加给山民。
人才不足是当局面临的一大难题,当时的高加索总督 А. И. 巴良金斯基认为,最重要的是吸收当地精英管理山民,让这些精英成为俄国行政部门的支柱,同时让他们的工作受到 “熟知山民道德、习俗和语言”的俄国军官的监督。
加入到行政部门工作的军官会得到优厚和额外的薪水。与此同时,当局大幅度增加所有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为应对沙米尔伊斯兰教长国和之后的机构改革,高加索当局需要受过职业训练的、能够灵活应对挑战的管理机构。为此当局规定了建立新型管理机构的原则: 第一,管理机构应该克服高加索地区司法行政制度的分散性,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组织,并且与帝国中部建立稳定的联系; 第二,要逐渐削弱并最终废除上层地主的权力; 第三,削弱伊斯兰教法典的影响,推进当地习惯法的现代化,使山地民族逐渐纳入俄国统一的司法体系之中。
当局采取的第一项措施便是改革当地的警察局管理制度,成立军事—民族管理机构。此种制度在卡巴尔达已存在近 90 年,在其他地区的存在也超过了 30 年。
1858 年 4 月 1 日的 《高加索军队条例》批准成立军事—民族管理机构,该条例包括五部分。第一,由当地居民组建民族法院和民族警察局,由军事部门代表领导。第二,民间法要受到国家的监管, “血亲复仇”法、“普遍使用武器”法受到限制,禁止在民族法院中使用与俄国法律相违背的习惯法。第三,为山民的自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采取措施恢复山民上层等级的权利,使其成为行政部门的支柱。第四,制定有效的经济措施,提高山民的生活水平,发展工商业,解决土地问题,鼓励山民到政府部门服务。第五,为山民民族文化的发展创造条件,并使其受到俄国文化的影响。
1860 年北高加索被划分为捷列克地区、库班地区和斯塔夫罗波尔省。每个地区再分为若干个区,各区又分为段,最底层为村庄。捷列克地区包括 8 个区: 卡巴尔达区、奥塞梯区、印古什区、库梅克区、车臣区、阿尔浑区、伊齐凯伦区、纳戈尔内区。库班地区包括: 黑海哥萨克军区、山民居住的库班河右岸。各区内的俄罗斯公民、哥萨克和山民实行单独管理。这实际上是北高加索的军事殖民制度转变为民事管理的开端。另外,达吉斯坦地区的行政划分也与此类似,在1867 年之前管理形式分为军事管理、汗国管理和民事管理三种。
19 世纪 60 年代北高加索形成独特的管理体制,对城市居民和斯塔夫罗波尔省实行民事管理,对哥萨克实行军事管理,对山民实行军事—民族管理。所有政权都集中在俄国军官手中,他们担任着从段长到地区长官的所有重要职位。这种新型的管理体制加强了山民与俄罗斯人的交流,但也导致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冲突,并且为管理带来困难。不同类型的管理形式混杂在一起,对权力机构造成消极影响,阻碍了区域内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
1869 年 12 月 30 日,亚历山大二世批准北高加索行政区划改革方案。新的 《库班和捷列克地区条例》废除了对俄罗斯公民、哥萨克和山民的分别管理体制,将所有人口不分民族划入统一的行政区域内。由于这项改革,当地首次出现了正规的行政区划,而在此之前只有民族界限。
新的民族界限与国家行政制度一起,成为当今民族政治结构的萌芽。
四、北高加索地区的司法制度改革
从 18 世纪末开始,俄国高加索政策的最重要方面就是逐渐渗透进山民的司法诉讼,并引入俄国的司法程序,但 1794—1822 年山民对此措施十分不满,迫使政府更加充分地考虑山民社会体制和习惯法标准的特殊性。1822 年在卡巴尔达建立起了 “临时法院”,1847 年在奥塞梯、1852 年在车臣建立了 “民族法院”,以解决山民的诉讼问题,其诉讼程序的法律基础是当地的习惯法标准。这些法院是按照俄国法院的模式建立的,管理体制则参照行政部门的军事—民族管理制度: 审判机关的成员都由当地民众选举,领导人则由军事—民族管理局长官担任。当局支持习惯法,希望削弱穆斯林神职人员在山民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使他们逐渐接受俄国司法制度。
1858—1862 年,各区陆续建立区民族法院。按照俄国司法的模式,所有的司法案件都分成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民事及轻微的刑事案件由区法院审理,严重的刑事案件则按照行政制度处罚。各区下面的各段也建立段民族法院,各段法院院长由段长担任,成员由各村选举产生,任期一年。民族法院使用习惯法和伊斯兰教法审理案件,山民代表参与法院工作。
在这些机构之外,北高加索还保留了调解法院,它是终审法院,对其判决不允许上诉。
1869 年 12 月 30 日 《山民法院临时规定》 的颁布表明北高加索的司法改革进入第二阶段。
根据这项规定,1864 年 10 月 20 日颁布的司法章程适用于捷列克和库班地区的俄罗斯居民,但不适用于山民。《规定》要求保留民族法院并对其稍作改变。在各区建立区法院,由区长或副区长担任院长,法院的成员和职权不变。捷列克和库班地区的长官负责批准这些法院的人员构成,并决定所有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判决程序。根据 《规定》,捷列克地区从1871 年1 月1 日起设立了 7 个区法院。但是这种法院的司法审理质量不高,当地居民怨声载道,于是奥塞梯人和卡巴尔达人转而到俄罗斯人的司法机构提起诉讼。除此之外,在卡巴尔达和巴尔卡尔、奥塞梯、车臣和库梅克的平原地区以及库班地区,都设立了乡村法院,在车臣的山区以及格罗兹尼、哈萨维尤尔特的部分山区,则设立段法院。这两种法院的组织原则相同,职权也一样,都负责农村公社范围内的轻微刑事案件。
五、结 语
在占领高加索、征服山民之后,俄国政府开始依靠军事力量进行社会政治改革。北高加索的农民改革分为两个阶段: 首先是平原和山前地区的土地改革,为依附民和奴隶免费提供了土地;然后是以习惯法标准为基础的山民解放。在当局的主持下,山民的解放条件总体上比俄国中部更为宽松。例如,中部地区的临时义务农关系直到 1883 年 1 月 1 日才取消,此时农民改革已实施20 年。
北高加索地区依附关系在改革后的 6—8 年内都已废除,只有达吉斯坦的莱雅人直至1913 年才获得解放。俄国农民在解放时得到的土地每俄亩市场价格为 15—17 卢布,但农民支付的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达到每俄亩 27 卢布; 而在北高加索,部分依附农民无偿获得解放,55 岁以上的老人和 15 岁以下儿童的赎金由政府支付,在当局的压力下大部分人缴纳的赎金都低于法律标准,只有部分人按法律标准缴纳赎金。北高加索当局为依附关系的解除做了大量工作,为新型全俄公民关系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行政管理改革和新式诉讼程序的实行是构建山民新型社会经济关系和行政司法制度的重要步骤,促使山民形成新式社会文化价值观。总之,19世纪中期社会改革后,北高加索地区的哥萨克、农奴、奴隶、依附山民的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得到了彻底的改变,为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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