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治理改革开端的公司治理改革,经过多年发展取得了重要进展。与之相比,社会组织的治理改革起步较晚,仍呈现高度“行政依附性”等行政型治理特征,难以适应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改革的深化和网络信息时代要求的社会治理变革的双重挑战,因此迫切需要推动我国社会组织由行政型向社会型的治理转型。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治理是建设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时代,在政府直控型社会管理体制下,社会组织的职能分别被行政性事业单位和企业所兼有,突出表现为“社区单位化”“、企业办社会”等症状,并无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随着企业剥离社会职能的“社企分离”、大量依附政府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公益类、行业协会、城乡社区等社会组织也逐渐形成并发展。但是,近年出现的这些社会组织,大多数仍由政府拨款或人事任免,天生有着“二政府”的行政型治理特征,且自身透明度不高,“郭美美事件”等信任危机频发,社会认同度堪忧。由于缺乏独立性,自主治理能力缺失,降低了社会多元主体通过自发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使其难以承担社会治理的职能。特别是当前随着企业等组织改革的深化,政府简政放权、下放更多社会治理职能,尚不具社会性的社会组织却往往难以承接;面临急剧变化的社会结构、高度复杂的利益格局以及民众多元化的诉求,此类组织未能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中,政府扮演着管制者角色,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位于社会管理的中心。
其社会基础是“政府-单位-个人”的垂直型权力结构,社会问题逐级上报,信息传播方式以单线为主。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既是信息发生源也是接收源,掌握终端的个人与互联网相连就可以成为一个自组织。信息传递的便捷性也推动着社会群体之间的交往向纵深发展,因而单位的概念随之弱化,社会组织创新的基因发生改变,自组织成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元素。继续沿用传统的行政型治理方式,也就难以满足信息传播全方位立体化、社会组织形态逐渐扁平化的要求。
总体来看,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转型的需要,社会组织治理亟需从行政型向社会型转轨。
一是要从“政府办单位”、“企业办社会”的职能中剥离出社会组织的治理职能,积极培育公益慈善类、行业协会/ 商会类、科技类、城乡社区类等四类社会组织;二是社会组织要建立并完善社会型治理结构与机制,建立起以理事会为核心,包括出资人 / 捐赠人、志愿者、监事、独立理事、管理层等主体的治理结构,并完善决策机制、声誉机制、问责机制、信息披露机制以及相互监督机制;三是要强化网络化、信息化的社会型治理手段,倡导网络化的参与方式,以提高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组织治理的积极性,降低治理成本,并利用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精准治理手段,防范因主体分散而可能引致的社会组织治理风险。
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也需要社会组织治理、公司治理、政府治理的相互协同。从中国治理改革的顺序和进程来看,社会组织治理的改革已经明显滞后于公司治理、政府治理,唯有从行政型向社会型转轨,才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助力社会治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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