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土司制度源于唐代的羁縻州府制度,贵州的土司制度始于元代,是我国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西南民族区域推行的规范的民族政治体制之一,曾有效维护了我国西南内陆边疆的稳定。该制度的特点是: 朝廷对实施土司制度的地区,直接将各民族头人纳为朝廷要员,授予实际官职而加以管理; 允许土司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贡当地土特产品,这样的土产由于与其环境、基层管理体制相互兼容,故既方便了土司区贡赋的完纳,也有利于当地的生态维护。就贵州省及其毗连地带土司区而言,黔西北主要贡纳的是马匹及毡衫,黔北及黔东主要是大木,黔南及其毗连地带主要是野生动植物产品等。土司区要持续进贡土产,实际上就得管好生态环境,这样土产与生态环境就结成了牢固的耦合体。
近年来,随着土司问题研究的深入,学界的关注范围也日益展拓。查阅近年研究成果,目前偶尔涉及土司区贡赋与环境兼容者主要有 《生态文化之剖析》、 《土司制度与生态环境之研究》、《清代至民国云贵高原的人类活动与生态环境变迁》[1]等。为深化此专题的研究,本文拟从土司区贡赋概况、土司区贡赋与环境的兼容、土司区对生态环境的管理诸方面加以分析,以求教于学界方家。
一、土司区贡赋概况
自元代以来,中央王朝在贵州及其毗连地带设置了众多土司,按其族属与生计模式而言,黔西北主要是彝族土司,实行的是 “耕牧混成”
生计,进贡的土产是马匹和毡衫; 黔北、黔东主要是土家族、侗族土司,实行的是 “农耕兼林营”生计,主要是进贡大木; 黔南地区,由于坝子甚少,系布依族、壮族土司等代管的苗瑶族系各民族,他们实行 “游耕”生计,故贡赋主要是野生动植物产品。以下渐次展开分析。
( 一) 供应马匹
黔西北地区及其毗连地带属高原疏树草坡生态区,该区域不适宜大规模建构固定农田。
①一旦改建成固定农田,就会导致植被覆盖率降低,引发水土流失和高原溶蚀湖的消失。但是这样的生态系统,在游牧民族看来,既正常又富饶,可以养育大量的牛、羊,而不会退变为荒漠。文献记载,当地各少数民族在不同的季节进行高原台面、河谷之间的循环放牧,以恢复地力,[2]畜牧业甚为发达。 《史记》卷一一六 《西南夷列传》载,这一地区有逐水草而居的民族。 《新唐书》卷二四一 《南蛮传》载,“爨蛮西有昆明蛮、一曰昆弥,以西洱河为境”, “人辫首,左衽,与突厥 同,随 水 草 畜 牧,夏 处 高 山,冬 入 深谷。”[3]( 元) 李京着 《云南志略》之 《诸夷风俗》“罗罗”项载,乌撒路 “节气如上都,宜牧养,出名马、牛、羊”。 “祭祀时,亲戚必至,宰杀牛羊动以千数,少者不下数百”。 ( 嘉靖)《贵州通志》卷三载,乌撒卫 “土人多牧胡羊”等等。彝族文献亦载,乌撒 “色翁第一牧场,牛马染得遍地红。鲁洪第二牧场,羊群铺得遍地白。米嫩第三牧场,牛羊荞麦相映衬。色图第四牧场,九十九座山,山山牧歌传”。
[4]足见该区域畜牧业之发达。元代时,朝廷在此置亦溪不薛养马场,马场范围就涉及今黔滇川交界地带。当时分布在这一地区的彝族大土司,主要有水西、曲靖、乌撒、茫部、东川、永宁等等。
有明一代,这里的畜牧业持续发展。 《太祖洪武实录》卷一百四十七载,“洪武十五年,傅友德征乌撒,获马、牛、羊以万计。”明朝开国元勋宋濂称这儿出产的优质良马为 “龙马”。
②《太祖洪武实录》卷一百六十二、卷一百六十三、卷一百六十六等载,洪武十七年,中央王朝在云贵高原定易马额, “乌撒岁易马六千五百匹; 乌蒙、东川、茫布皆四千”。同年,中央王朝通过市场与土司进行马匹交易,“蔼翠易马一千三百匹”; “四川、贵州二都司于西番、建昌、罗罗之地易马四千二百五十匹”; 贵州水西地“得马五百匹”。洪武十八年,明官府在贵州都司和四川都司购买马匹 13600 匹。 《太祖洪武实录》卷二百四十六又载,洪武二十九年,朝廷“命给钞价赏水西、金筑、乌蒙马值。初,大军征云南,命水西、金筑、乌蒙出马。水西一千余匹; 金筑安抚司及乌蒙军民府出马各五百。至是,命给钞赏之,匹二十锭,凡给四万余锭”等等。可见,明朝初期,黔西北及其毗连地区马匹贸易、贡马十分繁盛。这里各族居民养马是他们的生计,又是他们进行生态维护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能达成畜牧业与环境的兼容。
此外,除了供应马匹外,当地土司还为明朝守军贡毡衫。毡衫系彝族传统服饰之一,是用羊毛擀制而成的纤维片。这样的毡衫具有多重功能,披在身上既可以防雨,又可以御寒,甚至还可以搭建帐篷,故为西南守军所依赖。《太祖洪武实录》卷一百四十三载,洪武十五年闰二月壬辰,贵州宣慰司霭翠来朝,贡马及 “毡衫”。
《太祖洪武实录》卷一六二载, “洪武十七年辛丑,乌撒岁输毡衫一千五百领; 乌蒙、东川、茫部皆岁输毡衫八百领”。 《东川府志》卷十八《物产·方物附》亦载, “毡服,明东川贡市中,有毡衣四百领”等等。
( 二) 供应木材
黔北、黔东及其邻近地区,属典型的亚热带季风高原山地气候,十分适宜优质林木的生长。
历史上这一地区森林资源保存完好,原生植被丰富,其中就生长有数量可观的优质楠杉等。《大明一统志》载,明初黔北地区 “楠木、杉木,府县俱有”,③“楠木产正、绥、桐三属”, “绥邑诸山旧多楠,必两人引手方合抱”。 《遵义府志》载: “四川马湖、永、播而下,产楠木。历代南中不宾,斧斤不得而入焉。明洪武初年,建置城郭都邑,册封蜀王。营建藩府,皆取蜀材。”
①上述史料中的 “播”,涉及今遵义地区,以及今清水江上游区域,因在明代时,为播州杨氏统辖,故称。 “正、绥、桐”,即当时之 “正安、绥阳、桐梓”等地。此外,在黔东地区,( 宋) 朱辅着 《溪蛮丛笑》载,清水江流域有“野鸡斑”、“脑子香”等优质杉木,进而载五溪“蛮地多楠”等。[5]( 明) 曹学佺着 《贵州名胜志》载,今都匀邦水地有古树、古木、岩桂“可数人抱、高殆百尺,婆娑可爱”。
②( 明) 李文凤着 《月山丛谈》载,“思恩、荔波二县西北界上与贵州烂土、黎平诸夷相接,不通王化,有美杉生山下”。
[6]以上资料反映了黔北、黔东及邻近地区森林茂密,树种繁多,有楠、杉,以及在当时难知其名的古树、古木。这些优质木材,在明洪武年间就引起了官府的高度关注。明成祖迁都北京后,为修建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等,所需建材规模大,故急命官员在川南、黔北、黔东、湘西采办。当时生息在这一地区的土司有黔北的播州杨氏土司、黔东的思州、思南土司和邻近的湖南永顺土司等,此外还分布有大小近百个小土司。这一地区尽管在明代实施了一定程度的 “改土归流”,但当地依然存在众多的下层土目。再如黔东南苗疆,雍正朝在此置 “苗疆六厅”,并置大小上百土司,可以讲,这一区域亦属一个真正的土司区。但是以上地区大都为山地,可供开垦的土地有限,故元明清时期官府允许该区域进献大木。《明实录》、《明史》等典籍都载有播州杨氏进献木材之事。如万历十四年,播州宣慰使杨“应龙献大木七十”。
[7]万历二十三年, “播州宣慰使杨应龙论斩,得赎输四万金,助采木”。
③万历二十四年 “四川播州土司杨应龙,子杨朝栋各进献木二十根,以备大工之用”④等等。又如邻近黔东之湖南湘西永顺彭氏土司区也多贡大木。私家着述 《历代稽勋录》载,“戊寅十三年春,荷朝廷轸念远臣父子树立功绩,各有进献大木之枕”, “丁已三十六年秋七月,恭遇朝廷修建殿宇。会湖广王抚臣檄公,为钦奉大木事。公率众进山,采取合式楠木板枋二千七百余根,解运。公祖孙又共采大木六十余根进献。”[7]等等。
从史料看,湘西彭氏土司,最大一次性采买合格楠木板枋 3000 余根,足见其进献木材规模之大,同时也反映了当地生态良好。《明史》卷三百一十亦载,明正德 “十年,致仕宣慰彭世麒献大木三十,次者二百,亲督运至京,子明辅所进如之。赐敕褒谕,赏进奏人钞千贯。十三年,世麒献大楠木四百七十,子明辅亦进大木备营建”等等。
随着林木采伐规模的扩大,加之管理无序,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损伤。明嘉靖、万历年间,遵义府已出现 “采伐凋残,山穷水远”,⑤楠木已日见枯竭之现象。同样,临近黔东的沅江流域下游地区,随着优质林木砍伐殆尽,木商只好溯江而上,深入苗疆腹地购买木材。明嘉靖年间,工部侍郎刘伯耀主持湖广木政,派贵州巡抚朱贤在黎平府伐大木,“自沅水经洞庭,翌年抵京,重修陵思殿”。此外,嘉靖二十二年、三十七年,朝廷以贵州办 “皇木”,免黎平府正官朝觐。
⑥万历年间,朝廷采办皇木于今施秉县境的杉木河,天柱县境⑦,等等。但是在黔东南土司区,由于林木经济的拖动,该区形成了大批林木种植、管护诸多内容的相关规约,不仅促进了经济发展,而且还维护了当地的生态安全。
( 三) 其他
贵州南部及其毗连地带,涉及的土司有八番土司、康佐土司、泗城土司、都阳土司、那地土司、安定土司[8]等。这一地区属喀斯特藤蔓丛林生态系统,所产产品由于难以与中央王朝的税赋制度规定接轨,故长期处于 “生界”状态。
为加强对 “生界”内苗族和瑶族的控制,朝廷不得不依靠布依族和壮族土司实施招抚。但这样的招抚一直时断时续,从未实现真正的控制,故这一带苗瑶族称在汉文典籍中一直未能稳定下来,或 为 “桑 州 生 苗”,[9]或 为 “克 孟 牯 羊苗”,[10]或为 “安定瑶”[11]等。对贵州麻山片区而言,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雍正四年 “长寨之役”之后。
广西都安片区,直到李宗仁统治时,才最终罢废壮族土司,将统治势力深入都安布努瑶区。
这一地区的居民虽分属于苗族和瑶族,但他们传统经营都实施 “游耕”方式。这样的生计模式,在当地地名中多有体现。如广西都安县的 “三只羊”,其来源在于这一片区的布努瑶要向当地壮族土司交纳猎获的 3 只野山羊作为赋税。又如贵州省境内的小麻山,苗语名为 “岜麝”,意为“麝香之家”,当地的苗族对布依族土司所交纳的贡赋就是麝香。再如今天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之荔波县,明代时属广西南丹土司的领地,当地的瑶族上贡给土司的贡品是烘干了的鸟脯等等。壮族与布依族土司收到以上诸类土产后,先按市场价将其折算成稻米,然后再上交给朝廷。
贵州各土司除了供应木材、马匹以及各种野生动物产品外,还进贡朱砂、水银、黄蜡等。( 万历) 《贵州通志》卷十五载,镇远府 “偏桥司每年额贡黄蜡一十二斤十二两”。卷十六又载,思州府 “岁解黄蜡六十三斤。都坪司四十六斤。黄道司六斤半。施溪司四斤半。都素司六斤”等。万历 《铜仁府志》卷三 《贡赋》载,本府额贡 “朱砂、水银、黄蜡,各县司不等”,其中府辖之 “省溪司, ( 额贡) 朱砂一十一斤;提溪司,( 额贡) 黄蜡五十三斤; 万山司, ( 额贡) 朱砂五斤八两,水银二十九斤八两; 乌罗司, ( 额贡) 黄蜡五十七斤; 平头司, ( 额贡)黄蜡五十三斤”等等。
①茶树是常绿木本植物,在元明清时期,贵州土司区所产茶叶也是重要贡品。贡茶品种着名的有 “东苗茶”、 “思州茶”等等。 “东苗茶”产区涉及今惠水、平塘、龙里、贵定和贵阳等县的毗连地带。该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元代,元廷曾在此设置过 “白纳茶山长官司”,主管贡茶征集。明代后,这一地带土司继续向明廷进贡茶叶。万历 《黔记》卷十九 《贡赋志上》载,贵阳军民府定番州所辖各长官司三年额贡 “茶芽五十三斤一十一两六钱五厘。( 其中) 金筑司十三斤六两一钱二分五厘; 方番司二十五斤一两七钱三分; 卧龙司一十五斤三两七钱五分”。
②又贵州宣慰司三年额贡 “本色茶芽一十一斤二两四钱二分五厘”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贵州土司区所贡的诸类茶叶是一种大型乔木茶,采茶人要爬上树去采摘,这一采摘办法根本不破坏生态环境,而是与生态环境兼容的。因此这些土司的贡品牵动的是森林维护,实际上与当地的生态安全互为表里。
可见,在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对土司区多遵从了因地制宜、适地适策的经营模式,因而也维护了当地的生态安全。加之这些产品能与当地环境相互兼容,不但维护了生态环境的稳定,进而也促进了当地的经济的发展。如黔东南土司区的林木贸易使得当地出现了一大批富豪; 黔西北水西土司,在明代就成了全国鼎鼎有名的九大富豪之一。
二、土司区贡赋与环境的兼容
从上文看,贵州及其毗连地带各土司区,献给中央王朝的土产千差万别,但是这样的土产品与当地的环境是相互适应的,不但推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环境维持,同时也为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生态稳定发挥了重要的屏障作用。如黔西北及其毗连地带,就自然生态系统而言,属于高原疏树草坡生态系统,这样的生态系统十分脆弱。首先,体现在这一地区海拔高、土层薄、气温低、气候多变等,林木的年积材量极低,一旦生态被破坏,要实现封林至少也需数十年的时间; 其次,这里的大部分地区为石灰岩山区,土层薄、土壤基质颗粒细小,透水、透气性能较差,受雨水冲刷后会出现大面积土地石漠化; 最后,这一地带河谷深、坡度大,基岩与土壤接合不牢,加之土壤过湿,很容易诱发大面积滑坡。
因此,对待这样的地带,关键是同时护林与护草,有效控制水土流失,维护地表植被的长期稳定。为了规避这一地区的脆弱环节,当地各民族居民实行的是 “耕牧混成”生计。
[12]为充分说明这一生计的特点和实质,笔者以 ( 清) 檀萃着 《滇海虞衡志》 “志兽”条为例,加以说明。
该条载:南中民俗,以牲畜为富,故马最多。春夏则牧之于悬岩绝谷,秋冬则放之于水田草处,故水田多废不耕,为秋冬养牲畜之地。
重牧而不重耕,以牧之利息大也。马、牛、羊不计其数,以群为名,或百为群,或数百及千为群。论所有,辄曰: “某有马几何群,牛与羊几何群。其巨室几于以谷量马牛,凡夷俗无出不然。马出几遍滇。”而志载: “某郡与某某郡出马,何其褊也? 夷多牲畜,而用之亦甚费。疾病不用医药,辄祷神,贵者敲牛至于数百,贱者敲羊至于数十百,究无救于疾,而牛羊之用已不可计极。
巨室丧事来吊,但驱牛马羊成群,设帐幕于各山,牵牛诣灵位三匝,而敲之以成礼,仍归所敲于各帐,计费牛羊亦不可胜计。”[13]材料中的 “南中”乃今川滇黔毗连地带之古称,范围涉及今黔西北及其毗连地带。凭借上述记载,“耕牧混成”生计的主要特点是: ( 一)牧场与农场轮休交替使用,实施按季节高山垂直放牧。这种有规律的流动,有利于植被的恢复。( 二) 畜群和种植的作物都高度混成。畜群包括牛、羊、马、猪等,甚至还放养鸡等家禽,为的是让不同家畜、家禽觅食不同类型饲草,收到综合利用自然资源的实效。此外,他们种植的作物有旱稻、粟米、红稗、莜麦,以及各种豆类等。以上诸类作物抑或丛生状植物,抑或藤蔓类植物,能够最大限度地遮盖地表,防止水资源无效蒸发。( 三) 农田主要在低下的河谷地带,种植的庄稼有水稻等,水稻收割后,大量秆蒿存留在地里,成了牲畜的越冬饲料。而牲畜越冬时留下的大量粪便直接返回土地,提高了田地的土壤肥力,实现了物质和能量的自然循环。由此可见,这样的生计模式对于地段崎岖、小气候构成复杂、植被物种构成丰富的黔西北及其毗连土司区而言,具有很强的适应能力。
故该区域直到雍正朝改土归流前,生态环境还总体良好。 ( 雍正) 《朱批谕旨》载: “臣( 鄂尔泰) 自长寨事竣,于十一月二十五日,由贵阳府起程,过威宁镇至东川府,此三百六十里内,人烟俱寂,鸡犬无闻。惟隔三十里有塘兵二三名,茅屋数间。而入山处古木参天,远山处平畴万顷,取用尽属良材,垦治皆为美产。然而田皆蒿莱、地尽荆棘,耕种不施,渔猎绝迹。”
①该材料反映的是鄂尔泰于雍正四年冬季路经黔西北土司区时所见的情况,但是此时的畜牧地点已经转移到了低洼河谷越冬去了,故甚为荒凉。假如鄂尔泰在春夏季途经此处,定会看到山头上牛羊成群的富饶局面。再如,临近黔西北的云南昭通县, ( 民国) 《昭通县志》卷一 《方舆志》载,该地在雍正初改流前, “土旷人稀,林木丰茂,不乏泉流,雨水滋多。冬季霜雪最盛。 《通志》谓土沃泉甘,谷宜晚稻”。 《东川府志》卷十八 《物产》载, “东川初辟之时,茀厥丰草,土田亦瘠”。 “茀”,意指野草塞路, “土田亦瘠”,指当地的生态环境并不适应大规模的农业垦殖,故称。足见黔西北及其毗连地带的土司区,草场之肥美。
黔北、黔东及其毗连地带森林植被属亚热带湿润性常绿阔叶林带,还兼有部分常绿落叶混交林生态系统,这一地区山多、坝子少,坡度较大,一旦开辟不当就会加速水土流失。对于陡坡坡面而言,这些坡面存在诸多地块裂缝,坡面的土层极为瘠薄,高大乔木的根绝大部分皆生长在岩缝中,而不是长在泥土中,因而在采伐大木过程中必须实施间伐,以防止有限的土层流失,酿成大规模的生态灾变。
对于针叶和落叶混交林而言,地表沉积了厚厚的枯枝落叶。《古州杂记》载,黔东南的 “牛皮大箐,深山密菁,遍山数围大木不可亿计,历年落叶堆积深之寻丈”②等等。这些落叶如果混入土中,就会丧失对大气降水的涵养和截流能力。当地各民族对于这样的森林区绝对禁止一次性砍伐。明清两代采伐皇木,当地土司都要雇佣少数民族居民来进行。他们往往要从几十、甚至上百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才能找到一两根合式的巨木。砍伐时,宁可专门为皇木的拖运修路,也绝不会连片砍伐,[14]因而生态系统所受到的冲击微乎其微。对于常绿混交林和亚热带常绿阔叶林而言,此类生态系统一是要维护好植被的层次结构,不能够彻底毁损任何一个层次; 二是这两类生态系统都伴生有大量的藤蔓类植物,这些藤蔓植物是其他植物的生存依托。清 “改土归流”前,这样的藤蔓类植物大都为藤本粮食作物,有的还是重要的蜜源植物,如粉葛。如前文言,当地土司的贡赋有黄蜡,为了黄蜡的正常产出,就须维持当地的生态安全。 《永顺府志》卷十—载, “土司向日凡养蜂蜜之家,每月每年征收蜂蜜黄蜡若干,令家政经理”, “凡外县穷民,来至土司地方挖山路地,( 令) 该管舍把”严密管理,因此生态环境良好。武陵山区偏北的施南府建始县,清初 “城外尚多深林大菁,虎狼猛兽窟宅其中”。
①《明一统志》载,黔北 “犀角,绥阳县出。《陈志》按,《旧志》,废绥阳县出犀角,考废绥阳县在真州长官司东南二百五十里”等等。
然改土归流后,官方及商人组织的木材采伐,往往是先砍伐藤蔓植物,砍伐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还要批量砍伐统一规格的原木。这样就会同时冲击两个生态脆弱环节,以至于此处的林木一经砍伐,再也难以自我恢复。
贵州南部山区及其毗连地带,喀斯特地貌典型,岩溶发育程度较高。加之所处纬度低,距离海洋又近,致使气候温暖湿润,石灰岩溶蚀速度快。因而这样的地表发育出了连片峰丛洼地、地下溶洞和众多的伏流群。此类生态系统甚为脆弱,裸露的岩石上无法维持植物的正常生长,高大乔木大都生长在夹有泥土的岩缝中,与其他藤本植物以丛生状态存在。而着生于岩缝中的藤蔓,成活后就可以大面积覆盖和荫蔽裸露的基岩,降低底层大气的温度,提高藤蔓植物覆盖下的空气湿度,从而使基岩的表面长出厚厚的青苔层来。这样的生态系统中,藤蔓植物不仅种类多,而且数量大,对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发挥着积极作用,因而典籍称这样的生态系统为 “喀斯特山地藤蔓丛林生态系统”。
②这一地区布依族和壮族土司代管的苗瑶民族主要执行 “游耕”生计。
③这一生计模式不仅不会大规模触动丛林中存在的藤蔓类和匍匐类植物,反而还会帮助这些植物的生长繁衍,原因在于这些植物是他们的粮食和衣料纤维来源。
[15]此外,他们在种植农作物时执行的是免耕。 ( 明)田汝成着 《炎徼纪闻》载,该地居民 “耕不挽犁,以钱鎛发土,耰而不耘”。
④据相关史料记载,他们是用耜耒一类的农具在岩泥的土壤中凿洞点种,既不翻土也不中耕。
[16]他们的传统经营方式从表面上看甚为粗拙,但此类生计模式在这样的生态环境中却具有很高的适应性,因此该区域已有的某些地名很有验证价值。都安布努瑶区被称做 “七百弄”, “弄”,即壮语,意为茂密的森林。而整个都安瑶区有这样的洼地达 700 余个。凭借这一名称,不难看出,这片藤蔓丛林被破坏前,其生态环境保持之良好,野生动物之丰富。我们从以上诸内容可以看出土司区贡赋确实做到了与环境的兼容,但是仅认识到这一点还远远不够,如果这样的兼容没有制度性的保障,仍然无法达到可持续运行的生态维护管理目标。
三、土司区对生态环境的管理
元明清时期,土司区土司享有 “世有其地,世掌其民”之权利,对土地管理都有自己的规划,为了缴纳上述贡赋,还得为赋税产品与环境的相互兼容提供制度性保障。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中央王朝间接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土司区生态安全也发挥了作用。
( 一) 汉土疆界与生态环境的维护
元明清时期,贵州及毗连地带各土司区的山林、田土、牧场为土司所有,严格禁止外来民众随意耕牧、狩猎、采挖和砍伐。如武定土司那氏曾作 《造报暮连乡四至并蓄养杂树清册》,将其土司辖区分为公有林、风水林、水源林、风景林等,并制定具体措施,严加管理。内容包括不得随意砍伐林木; 在一定季节不得放牧牛羊; 进行咒语管理等。查阅那氏土司领地,其中涉及实施这样管理的山场就达 50 余块。
[17]同时为了严禁外来移民砍柴烧炭,滥伐山场,茂连乡土目那振兴着 《禀复盗砍树木事》、 《禀明霸山烧炭事》、《有害夷地事》等,[18]以维护山场生态之稳定。
这样的山场管理,为畜牧业的发展发挥了制度保障作用。
此外,雍正朝在开辟黔东南苗疆后,在今剑河、台江、雷山、丹寨、三都、榕江等地亦多置土司。
①《清史稿》卷七十五 《地理志》载,黎平府辖 “东南洪州、北潭溪、欧阳、湖耳司正副长官一。东北新化,西古州,北龙里、中林、八舟、亮寨司长官一。又三郎司、赤溪湳洞司,裁。同知及理苗照磨驻古州。通判驻下江。吏目驻洪州泊里长官司”等等。就此而言,黔东南苗疆也是地地道道的土司区了,因此在众多土司代辖区,为了保证林木的正常供给,当地有严格的土汉分界。张广泗说: “屯军初到,妄行越界侵占苗人田土、山场,或砍伐苗人竹木,若不严行查禁,将来互行结控,势所不免。嗣后如有屯户人等敢于划定界址之外,侵占苗人田土、山场,并砍伐苗人竹木,或被苗人首告,或经该管卫弁查出,定将该屯均照盗耕种他人田者计亩论罪,强者加一等律治罪,仍追所得花利给主,革除屯军,递回原籍安插。将所遗军田房屋,另照顶补,如百户、总旗、小旗失于察觉,严加惩处。徇隐不报者,照依本犯,一例治罪。倘该管卫弁失于察觉,并徇隐不报者,一并照例参处。”
②乾隆十五年,贵州巡抚爱必达说: “新疆一带各苗寨,令地方官稽查,不得听汉人置产,亦不许潜入其地。”
③《黔语》载,古州地方,“山箐阻深,生苗据为巢窟,华人无有涉其地者。乾隆五十年,始有人梯山伐木,然亦与内地昆连处,不敢深入也”[19]等等。上述决策,确保了在黔东南苗疆土司区免于流民涌入滥垦、滥采之祸端,进而对屯军的非法行径也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因此保证了当地林木生产的正常进行。
( 二) 民约、风俗与生态维护
对于土司而言,维持好的环境,才能保证土产的正常产出,故各土司区都有相关的民约和民俗加以管理。( 万历) 《贵州通志》卷十六 《合属志》载,位处黔东思州府都坪司之 “上、下住溪山,治西三十里,产佳木,可供国用,例有封禁,不得砍伐”。
④( 清) 《肇域志》亦载,思州府辖都坪莪异蛮夷长官司地,其 “上、下住溪山,在治西三十里,产木,可供国用,封禁不得砍伐”。[20]“都坪司”,即都坪莪异溪长官司的简称,该土司因管在城、莪异二里,后山洞诸寨,故称。以上二则史料明确表明该区土司为了维护 “国木”产出的稳定,制定了地方法规,以严禁采伐。
而在黔南等地,这里的小土司有的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在其统辖范围也留下了诸多碑刻,如 《长顺木瓜司地护林碑》载: “木瓜司石,合族公议高寨山原系祖人公土,今众卜作瑞亭、宗官佳城。瑞亭目愿捐钱十千栽植各处树木,培补风水,此山前后左右木石关系合司风水,任宗官栽补陪护,族众不得擅行砍伐开挖,倘以后子孙有不遵约束,私行伤动者,宗官族长共同议处,不得偏循此禁。”[21]“木瓜司”,即木瓜长官司,治所在今贵州省长顺县西南的睦化乡,该土司所辖的主体民族是布依族,而招抚的对象是麻山支系苗族。清改土归流,随着高产农作物的规模种植,大量外来移民涌入,木瓜司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了一定毁损。为了维护当地生态安全,以及土产的正常产出,故该司以培植风水为名,制定了司内山场禁例。
黔北、黔东土司区,当地各族人民的粮食作物除了水稻诸粮食作物外,还种植野生藤本粮食作物,如粉葛、蕨等。《苗防备览》卷九 《风俗下》载,该区民众 “岁歉,入山采蕨、葛根,漉粉充食。比春作,复还其家焉”。此段记载明言,当地各族居民采葛根度荒,度荒时间可达 6个月以上,以此佐证,葛根在这些居民中事实上已经作为主粮去使用了。但是这样的粮食作物多生长在 “平原荆棘蔓塞”之处,为了保证粮食的供给,他们对盛产葛粉的平原地区严加管护,限制外来移民到此进行垦殖。《保靖县志》卷十二载,土司之法,凡 “峰尖岭畔,准其垦种。
平原处荆棘蔓塞,不许开垦”。足见,这一习惯法的用意正在于把长满葛藤的土地确定为当地的成熟耕地,故绝对禁止外来人开垦。此外,黔北、黔东等土司区居民,在进行林木贸易过程中还形成了种植楠杉之习俗,因而产生了一大批林契。 《益部方物略记》载, “楠,蜀地最宜者,生童童若栋盖,然枝叶不相碍,叶美阴,人家多植之。”黔北居民种植白杨,于 “冬间取其 ( 白杨) 皮,斧细,遍撒土中,来年二三月丛生如林”①等等,如此系统的本土地方法规、民约和风俗等,对于维护当地生态环境的稳定可以发挥无法估量的作用。
( 三) 族际制衡与环境维护
贵州土司区还为和谐的族际关系提供了保障,这一保障对于维护当地生态系统的稳定作用重大。现仅以黔西北为例,略加说明。
黔西北高原疏树草坡生态系统区的各族居民在充分发展畜牧业的基础上,还建构了一套生态适应体制。这一地区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地带,和睦生息着布依族、苗族、仡佬族、彝族等民族。布依族生息在北盘江流域的河谷坝区; 苗族、仡佬族主要生息在该区域的疏林灌草地带;彝族土司占有大量的山地草场。他们执行的是“耕牧混成”经营模式,其畜牧特点是随季节性变化进行高山垂直性放牧,冬天将畜群集中到河谷越冬,夏季则将畜群赶到山上游动放牧,土司征收的赋税以征集活的牲畜为主。农田主要在低下的河谷地带,以不易放牧的低湿地和退化草地为主,主要种植莜麦和荞子。在河谷地带也可以种植水稻,主要由布依族居民耕作。自明朝中后期起,大量的汉族逃户涌入彝族区域,为了不打乱原有的传统生计,这些汉族逃户被集中安置在河谷坝区从事水稻耕种。水稻收割时,仅割取稻穗,将大量秆蒿留在庄稼地里,为彝族畜牧业提供了越冬饲料。当地的苗族与仡佬族主要以刀耕火种和少量的游牧为生,其刀耕火种的对象主要是彝族畜群长期放牧后,草质退化了的劣质牧场。以上两个民族对劣质牧场的利用不仅不妨碍彝族畜牧业的正常运行,而且这种有控制的刀耕火种有利于植被的更新和草场的优化。这两个民族与彝族之间形成的这种文化制衡的优化格局,曾经有效确保了乌江流域、北盘江流域水土保持的高效性。
从上可见,贵州这种破碎的生态拼合结构背景不适宜种植单一作物,作物的种类应越多越好,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当地的生态安全。这就需要借鉴历史上该区域各民族的本土经验,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做到对号入座式的精准应对。因此,我们认为,今天在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也应多元化,只有这样,才有益于生态环境的维护。从上述对土司若干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土司制度和自然结构是一个互为表里、相互依托的关系。因此,元明清时期在西南推行土司制度纵然有其多种统治者的目的,但客观上,土司制度的实施却不仅维护了当地生态环境的稳定,同时也兼顾了边疆的稳定和朝廷财政收入的稳定。
四、结论与推演
从元明清时期贵州及其毗连地带土司区贡赋与环境的兼容及其后世的演替,我们可以看到土司区贡赋的多样性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当地环境通过长期历史磨合的产物,这样的历史磨合,对于当地生态环境的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总结其间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 一) 贵州省及其毗连地带土司区自然结构复杂,生态系统多样,在当时的条件下,仅用一种统治模式经营这一区域,是不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也不利于当地的生态安全。因此要治理这一地区,就得注意环境的多样性,注意产品税赋缴纳的多样性。如果在开发过程中不考虑与环境的兼容,就会造成好政策干坏事的结果。如黔西北及其毗连地带,清 “改土归流”后,为了加强与内地的联系,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朝廷允许大量中原移民迁入这一地区,进行大规模的矿业开发和固定垦殖,使得彝族居民被迫放弃了以牧业为主兼营农业的生产方式,居民结构也从原来的 “夷多汉少”,变成了 “汉多夷少”。至道光年间,黔西北汉族人口已经相当于原住居民的1. 53 倍。[22]云南 “昭郡自改流以来,人民均以农业为本”。[23]至民国时,这一地区 “以畜牧是业者甚鲜”,[24]畜牧生产逐渐演变为农村社会的副业了。而后云贵两省各县养牛,除 “畜牧地外,都以役用为主,肉用次之”, “更视为副产之副产了”。[25]川滇黔毗邻地区的疏树草坡面积日趋萎缩,固定农田面积日益扩大,以至于很多高低山坡俱已开挖成田,大道两旁空土也俱耕犁种植,由此种下了水土流失的严重隐患,这是与改土归流后的经营模式与当地的环境不相兼容直接关联的。
( 二) 国家在推行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开发进程中一定要把握好度,适时地调整开发模式,以为我国的生态建设、经济建设服务。地理环境不同,开发模式也应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来,不能一概按照内地开发模式来开发西南地区。我们应该从历史上土司内部管理机制中吸取生态维护的经验与教训,并对其管理模式进行科学阐释。土司对于其环境有一整套管理体制,这些管理体制内涵了土司区各族居民对当地生态环境的认识,这样的认识能够为当地生态环境的稳定提供根本上的保障。清 “改土归流”以后,中央王朝按照内地移民的赋税要求开发资源,具体包括对牧地、荒山、荒地的屯垦,农田水利建设、高产农作物的引进,甚至大规模地开采矿产资源等等。
这一系列措施最终导致了原生生态系统面积的锐减,因此也加速了这一地区环境的变迁。对于黔东南土司区而言,清廷承袭了 “苗例”传统,在林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林契,为生态安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因此保障了该地区林木贸易500 年经久不衰。这些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 三) 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统治者的一种创造,中央王朝对那些地理边远而复杂的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实施了与内地不同的土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多民族地区和边疆的稳定。土司制度只在中国独有,如果从人类学的角度看行政体制的演化,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点; 而从西南地区政权形式千差万别上看,我们看到的是生态问题、资源管理的问题、行政节约的问题、行政管理的有效性问题、民族文化的多元并存问题、民族之间的和谐问题等等。我们可以从这些问题中得到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有鉴于此,本文才力图从多学科的角度,对大家早已熟悉的土司制度与环境的兼容问题作一抛砖引玉的论说,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兴趣,共同从学理上、从历史的经验中得到启示,做好我们的生态建设、经济建设工作,以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
〔参 考 文 献〕
〔1 〕杨庭硕. 生态维护之文化剖析 [J]. 贵州民族研究,2003, ( 1) ; 周琼. 土司制度与生态环境之研究 [J].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
( 4) ; 马国君. 清代至民国云贵高原人类活动与生态环境变迁 [M]. 贵阳: 贵州大学出版社,2012: 159 -160.
〔2〕〔3〕( 宋) 欧阳修等. 新唐书卷二百四十一 南蛮传 [M]. 北京: 中华书局,1975: 6138.
〔4 〕支嘎阿鲁王·俄索折怒王[C]. 贵阳: 贵州民族出版社,1994: 208.
〔5 〕符太浩. 溪蛮丛笑研究 [M]. 贵阳: 贵州民族出版社,2003: 121.
〔6 〕( 宋) 范成大. 桂海虞衡志辑佚校注 [M]. 成都: 四川民族出版社,1986: 153.
〔7 〕游俊. 历代稽勋录笺正 [M]. 贵阳: 贵州人民出版社,2013: 226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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