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是一个被不断诠释的范畴。“它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当民族与政治、国家和宪法相联系时,民族首先被解释为“主权民族”,即“享有国家主权的民族”。西方世界自1648 年《西荷合约》确认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开始在主权民族的层面上建构国家,最终塑造了包括英、法、德、美在内的现代国家。这种主权民族建构方式也随之成为诠释民族范畴的一种范式。但在现实中,没有一个国家完全符合这种范式,亦即没有一个国家由说同一种语言、拥有同一种文化和宗教的单一族裔构成,绝大多数国家恰恰是背离这种范式的。
那么,这些在族裔上存在差异的国家如何构建其主权民族,就成为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分析的课题。
一、族裔异质国家及其族际关系
20 世纪中叶,“种族”(race) 这个术语开始处于衰退状态,一方面,这个词语因为德国纳粹统治的种族灭绝政治而被蒙上负面的道德评价;另一方面,“种族”因其强烈的遗传学特质而未能有效解释语言、文化、宗教等社会问题。取而代之的用以指称“具有共同的种族、文化、宗教或语言学特性,特别在一个较大系统内标明某个种族的或其他的群体”则是“族裔”(ethnic)概念。时至今日,“族裔”概念已经为民族学、政治学、法学等诸学科所接受和使用。例如,《牛津法律词典》将少数族裔 (ethnicminority)解释为在数量上少于国家其余人口的一个群体,该群体拥有可区别的文化、宗教或语言特征,并且具有保存其社会习惯、宗教或语言的团结意识。联合国大会 1992 年通过的《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也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族裔”概念。据此,族裔概念可以大致地理解为在种族、语言、宗教或文化上具有某种可区别属性的人类共同体。
如果以族裔为标准,世界上的国家可以区分为“族裔同质国家”和“族裔异质国家”。当一个国家内部同一族裔的成员数量在 94% 以上时,基本上不存在族际冲突和民族矛盾,就属于“族裔同质国家”,这样的国家有 31 个,例如韩国、冰岛、日本、索马里、意大利、德国等等。与此相对应的多民族国家就属于“族裔异质国家”,即多个民族成立或拥有的国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族裔异质国家,如美国、俄罗斯、中国、印度均为族裔异质国家。中国的主体民族人口数量最多,占总人口 91. 9%,而俄罗斯为 79%,美国只有 65%,印度仅为 46. 5%,可见中国是族裔同质性较高的国家,这有利于构建更高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与族裔同质国家相比,族裔异质国家在族际关系状况上集中表现为民族矛盾激烈,而且越是大国,民族矛盾越是突出。族裔异质的法治国家,对民族矛盾的处理倾向于法治化;而族裔异质的专制国家,对民族矛盾的处理则倾向于政治化。一般而言,族际关系受民族构成、宗教、语言、历史文化、外来势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通观全局,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族际关系和谐的族裔异质国家。这类国家主要包括:美洲的美国、墨西哥、古巴、阿根廷,欧洲的比利时、瑞典,非洲的赞比亚、加蓬和布基纳法索。
其中,美国的族群构成极其复杂,以“主流的欧洲族裔美国文化”为基础,作为“民族大熔炉”,全民信仰宪法,在同一的宪政体系下构建“美利坚民族”。虽然美国社会长期存在对黑人以及其他有色人种的歧视,不同族群之间也有矛盾。但是从总体而言,美国较好地处理了国内的族际关系,尤其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五分之三”条款的修正,族际关系被置于法治的框架之下予以调整而不是政策主导。比利时属于多元文化社会,包括法语共同体、弗拉芒语共同体和德语共同体,官方语言为荷兰语、法语和德语,并且将议会两院的当选成员分为法语语言组和荷兰语语言组。赞比亚的族裔异质性很高,但是基本无族际冲突。主要原因在于许多小的民族实际上是大的民族的支系,而且在殖民地时期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生活空间,相互联系较少。另外,其主要社会关系是家族、村庄与族裔支系之间的联系,相对比较简单。其宪法经过了“多党制”到“一党民主制”再到“多党制”的反复过程,仿效英国的司法体制,较好地保障了国家的稳定与族际关系的和谐。
二是族际关系相对稳定的族裔异质国家。这些国家主要有:美洲的加拿大、巴西,中亚的白俄罗斯,大洋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非洲的津巴布韦,南亚和东南亚的不丹、柬埔寨、马来西亚。这些国家仍然存在民族矛盾,但是还没有大规模地爆发出来,或缺少诱因与条件,或暂时得以缓解。其中,加拿大族群构成很复杂,国家将全国的族裔划分为:原住民、宪章族群(英裔、法裔)和移民三类。历史上曾经出现的法裔人占多数的魁北克省一直追求建立独立国家的企图至今还有余绪存在。土著居民在加拿大的身份和地位问题仍然突出,土著人追求自治政府、土地权利、教育机会与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权利受到限制。
从 18 世纪开始到苏联时期,白俄罗斯族一直处于“俄罗斯化”的过程中,到了 1991 年独立以后,由于受到俄罗斯化的深刻影响,白俄罗斯民族文化的发展缓慢,而且在国际政治中独立性不强:1999 年 12月 8 日,俄白两国总统在莫斯科签署《关于成立俄白联盟国家的条约》及《关于实施条约的行动计划》,2000 年 1 月 26 日,两国总统在莫斯科交换条约批准书,条约正式生效,双方提出将在保留各自主权的同时,逐步建立统一的联盟国家。2009 年,俄白两国签署《建立统一防空体系》和《共同保卫联盟国家外部边界》协定,双方批准2010 年联盟预算,签署《军技合作条约》、《2010 - 2011 年外交协作计划》及《相互成立新闻文化中心协定》等文件。俄白关系将是俄罗斯回复传统大国地位的必由之路。澳大利亚是典型的移民国家,来自欧洲和亚洲的移民占绝对主导地位,国家认同较弱,只有 37. 13% 的人自称为澳大利亚人。族群关系主要表现为白人与土著、白人与亚裔移民的关系两种类型。随着亚裔移民的增加,多元文化成为其最显著的特征。但是当前白人开始了排斥亚裔、限制移民的政策,掀起了一场“一个民族运动”(One Nation Movement)。
三是族际关系不稳定的族裔异质国家。这类国家主要包括俄罗斯、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英国、法国、西班牙、塞浦路斯、埃塞俄比亚、加纳、肯尼亚、苏丹、布隆迪以及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亚洲国家。
在俄罗斯,主体民族俄罗斯族长期以来推行俄罗斯化政策和苏维埃化政策,都相继失败。目前族际关系十分复杂,车臣独立运动导致了战争,北方小民族和族群争取权利的运动此起彼伏,反犹主义意识比较强烈,对吉普赛人、希腊人、日耳曼人后裔的歧视依然明显,为争夺经济资源的族际冲突时有爆发,宗教冲突也比较明显。英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也是最早的宪政国家,但同时也是一个族群歧视的国家,长期存在对有色人种和亚裔的歧视,存在对苏格兰人、威尔士人、爱尔兰人的压迫。目前族际关系中最棘手的是北爱尔兰分离运动。中国的国内族际关系总体而言存在重大挑战:“中华民族”认同需要进一步加强;以“疆独”、“藏独”、“台独”为首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猖獗;大民族主义尤其是大汉族主义的观念还很浓厚。中国的民族分裂主义最需要高度警惕,“疆独”、“藏独”不但与宗教有关,更与错误的民族观念有关,“疆独”势力试图融入“泛突厥”圈、“藏独”势力鼓吹“大藏区”观念是本源。已有学者认识到了这种错误观念的危害性,“如果错误固守以民族为特征的……文化记忆、历史记忆而形成对本民族所居领土(但已为主权国家领土)的民族属性观念,就往往会被各种势力利用而引发民族分裂主义,成为威胁主权国家领土完整的非传统安全因素”。如果放任这种本民族的错误观念,将妨碍国族认同与国家认同,进而对国家主权形成挑战。
二、族裔异质国家构建主权民族的方式
对于族裔异质国家来讲,由于国内存在众多民族,所以,不存在一个民族学意义上的民族作为主权民族来构建民族国家。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族裔异质国家主权民族的构建有两种情况。
1.“代表式构建”主权民族。采用这种方式构建主权民族的国家,其国名往往就是该国主体民族的名称,虽然在宪法中均标榜“人民主权原则”,但是实际上的主权拥有者是该国的主体民族(如表1)。
《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 39 条通过人民主权原则构建了主权民族:“国家主权本质上和本源上属于人民。公共权力来自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在任何时候改变或变更政府的形式。”但是由于被称为墨西哥人的印欧混血人占90% 以上,真正的主权民族还是这些印欧混血人。
正是由于主体民族有土著民族———印第安人的血统,所以,宪法第 2 条特别强调墨西哥合众国源于土著居民,是多元文化的国家。
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独联体国家原属于前苏联,通过行使自决权建立了独立的国家。由于历史上尤其是前苏联时期的移民政策,导致了没有一个加盟共和国独立以后成为一个族裔同质国家,充其量是在族裔异质国家内拥有一个主体民族。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 条第 1 款厘清了人民主权与民族主权的联系:“俄罗斯联邦多民族的人民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载体和权力的惟一源泉。”第 2 款规定:“人民直接地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黎巴嫩共和国的绝大多数人口为阿拉伯人,居民 54%信奉伊斯兰教,主要是什叶派、逊尼派和德鲁兹派,另外有 46%信奉基督教,主要有马龙派、希腊东正教、罗马天主教和亚美尼亚东正教等。然而,该国却不断强调其阿拉伯属性。《黎巴嫩共和国宪法》前言指出:“黎巴嫩是一个有主权的独立自由的国家,是所有黎巴嫩子民最终的祖国,她的土地、人民和本宪法所规定的以及国际上承认的所有机构均团结在一起……黎巴嫩具有阿拉伯身份及阿拉伯属性,她是阿拉伯国家联盟的创建成员和正式成员,遵守它的章程……人民是权力的根源,是主权的所有者,人民通过宪法机构行使权力……黎巴嫩的领土是所有黎巴嫩人民的领土,因此,每一位黎巴嫩人均有居住在领土上的任何地方,并受法律的保护而享有它,不得因人民的归属对人民进行隔离,该领土不能分裂,不能分割,不能被殖民化。”
如果黎巴嫩、叙利亚、埃及等阿拉伯民族国家致力于实现阿拉伯民族的统一,那么,伊朗的梦想更大,是致力于实现整个穆斯林世界的大统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正是为此而做准备的。该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的来源:“真主主宰世界和人民,是它赐予人民对自己社会命运的控制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真主赐予人类的这项权利。”宪法认为所有穆斯林构成一个单一民族,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有责任增进穆斯林国家的联合与统一。在这个波斯民族主宰的国家,它才是国家主权的真正拥有者。
马来西亚属于联邦制国家和伊斯兰教国家,宪法未规定或不强调人民主权原则。虽然《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明确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但这是仅就公民个体而言的,在国内民族关系上,宪法中明确给马来人以特权,如第 152 条“国语”明确规定马来语为国语,第 153 条阐明马来人以及沙巴和沙捞越土著的特殊地位必须获得保障。马来族与其他土著的特权包括∶ 公职、奖学金、助学金和其他教育培训特权以及特备设施方面的保留(必须为马来人及土著保留合理的配额),商业许可与核准方面的保留等等。
2.“共同创设式”构建主权民族。采用这种方式构建主权民族的国家,强调各个民族共同创设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且与国家共同体相统一。美、英、法、中四个传统大国皆采用“共同创设式”构建主权民族。英国作为欧洲民族国家的先行者,由于基督教的世俗化符合英吉利民族维护自主的客观要求,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形成,1688 年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自由民主制度,国家不再属于君主个人,而是属于整个英吉利民族,英国民族国家由此形成。在以《自由大宪章》为荣耀的英国人眼里,宪法就是体现社会公众组织、管理和团结原则的各种法律的集合体。英国在侵略和殖民的过程中,其法治思想与宪政制度进一步影响了后来独立的殖民地国家。北美 13 个殖民地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文化,促成了北美殖民地人民共同的心理特征,到 18 世纪中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民族———美利坚民族。之后,通过独立战争和宪政程序,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美利坚民族作为主权民族构建以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尽管没有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但是其宪政实践和其他宪法性文件向世人昭示,美国通过直接落实人民主权原则“将众合一”。“美利坚合众国”一词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其含义就是:美利坚民族———合众为一个整体———建立国家。美国的“公民权是个人成为民族共同体一员的唯一标准,忠于民族就是忠于宪法”。众人之所以能够合一,在于生活在美国的每一个人,有共同的宪法信仰。法国在 1789 年大革命开始后构建了“法兰西民族”,进而形成了法兰西民族国家。尽管法国的革命进程十分曲折,但是其1789 年人权宣言以及 1964 年宪法中确认和补充的人权与主权条款以及它所建立的宪政共和体制对世界的影响力是巨大的。而中国的主权民族———中华民族尚处于构建之中。
对于那些移民国家、新兴国家、小国或者曾是殖民地的国家而言,很难采用“代表式构建”主权民族的方式,也很难新创设一个各民族都可以接受其称谓的民族符号,所以在宪法中直接落实到人民主权,与此同时,从主权民族的角度来看,这些国家的宪法注重强调各个民族之间的团结与各个民族共同构成的民族共同体的整体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属于这一类型。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墨西哥等土著文化保留较好的国家外,美洲国家基本上都是殖民地独立的结果,这些国家与非洲殖民地独立后的国家截然不同:非洲国家土著民族人口数量大,民族独立后保持了自己的传统,而美洲国家诸如巴西、玻利维亚、委内瑞拉、哥斯达黎加等国家,传统的土著人———印第安人遭到大量屠杀,人口数量很少,无法与殖民者白人抗衡,加上白人从非洲贩卖、强制带入许多黑人奴隶,所以在美洲形成了大量的混血人种,纯种的白人数量急剧下降,民族学上的民族分类在此显得意义不大。
三、中国的主权民族构建
中华民族应当是中国主权的实际享有者,但是对民族概念的认识以及对中华民族历史的认识向来是一个重要的纠结点。民族学家潘光旦先生认为:“同是一种结合,国家的意义是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种族的意义是生物学的与人类学的;民族则介乎二者之间。一个人群的结合,在种族的成分上,既有相当的混合性,在语言、信仰、以及政、法、经济等文化方面,又有过相当持久的合作的历史……这样一个结合,便是一个民族。”
有学者认为,在清末,“中华民族”一词和“大民族”观念,也即各民族平等融合为一大现代民族共同体的观念已经出现,但两者之间并未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中华民族”这个符号,与中国境内各民族平等融合的一体化民族共同体的现代意义,当时还未完全统一起来。这两者间合一过程的完成,是在辛亥革命爆发后才得以实现的。客观地讲,作为中华民国的后任掌权者,蒋介石对中华民族的理解也是比较中肯的:“我们中华民国,是由整个中华民族所建立的,而我们中华民族乃是联合我们汉满蒙回藏五个宗族组成一个整体的总名词。我说我们是五个宗族而不说五个民族,就是说我们都是构成中华民族的分子,像兄弟合成家庭一样。诗经上说‘本支百世’,又说‘岂伊异人,昆弟甥舅’,最足以说明我们中华民族各单位融合一体的性质和关系。……我们的中华民族是整个的,我们的国家更是不能分割的。”
《中华民国宪法》(1946 年)没有对中国历史进行长篇大论式的回顾,其第 5 条规定“中华民国各族一律平等”,承认了中华民国内民族的多样性和平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将民族关系表述为:“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然而,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表述仍可作法理阐发,事实在于:第一,中国历史上统一的时间大概占三分之二弱,国家分裂的时间大概占三分之一强,尤其是当前,中国并没有实现国家统一与民族统一,台湾问题有待解决。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武装革命夺取政权而建立起来的,在革命的过程中,政党超越了民族,无论哪个民族的成员,都是通过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革命的,而不是以民族的身份独立进行革命的,因此,在抗日战争阶段,是以“中华民族”的身份(而非建国后通过民族识别认定的 56 个民族)参加革命抵抗外来侵略,解放战争是阶级革命,也与民族无关。
第三,“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只是初步确立。纵观历史,中华民族经过了元明清三代的“一个民族主导、多民族共存”,中华民国时期的“中华民族走向自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普遍认同中华民族”三个阶段。它给我们的民族统一和国家统一提供的历史合法性基础就是: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其主权民族的地位在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实质上已经有了长达 700 多年的历史。就算从清朝算起进行比较,中国民族国家的确立也是和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同步的。
然而,国家并未通过宪法构建主权民族———中华民族,也就是说,无论是《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文本中都没有“中华民族”这一概念。中华民族这一概念主要出现在政治文件之中,通过政治化的手段构建主权民族的意图相当明显。如 1979 年 1 月 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告台湾同胞书》中三次提到“中华民族”,2008 年 12 月 31 日,胡锦涛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 30 周年座谈会讲话中 14 次提到“中华民族”。两岸的许多政治人物在各种场合都坦陈“两岸同属中华民族”。《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国民党党章》中也有关于“中华民族”的表述。2014年 9 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
在法治逐渐成为治国方略的当代世界,政治合法化成为必然要求,依宪治国成为法治的最高形式,单纯依靠政治化的手段处理民族问题显得力不从心。作为一个族裔异质国家,中国应当通过宪法规定中华民族的方式,构建其主权民族。具体而言,将序言中的“中国各族人民”等表述修改为“中华民族”,从而通过主权民族的认同来确立“中华民族利益”在政治和法律上的最高性,并在宪法总纲中增加一个条款,“加强中华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与此同时,将第 4 条第 1 款中的“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的表述修改为“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中华民族团结和制造中华民族分裂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本尼迪克特·安德森. 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M]. 吴叡人,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6.
[2] 斯蒂芬·芬顿. 族性[M]. 劳焕强,等,译.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16.
[3] 马丁. 牛津法律词典[M]. 上海: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182.
[4] 李占荣. 论主权民族在“族裔同质国家”的构建[J]. 民族论坛,2011(8).
[5] 马曼丽. 从文化视角看当代跨国民族问题对国家的非传统安全威胁[M]/ /白振声,杨建新. 民族、国家与边界.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0:46.
[6] 王联. 世界民族主义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7.
[7] 潘光旦. 潘光旦文集(第 9 卷)[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39.
[8] 黄兴涛. 民族自觉与符号认同:“中华民族”观念萌生与确立的历史考察[M]/ /郭双林,王续添. 中国近代史读本(下).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83. 高翠莲 . 民国初期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J]. 烟台大学学报,2012(2).
[9] 秦孝仪. 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十九)[M]. 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委员会,1984:216 -217.
[10]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M]. 人民日报,2014 -09 -30.
版权所有:金英文案为您提供专业的论文代写、论文发表服务,秉承信誉至上、用户为首的服务理念,服务好每一位客户
本站部分论文收集于网络,如有不慎侵犯您的权益,请您及时致电或写信告知,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邮箱:service@kingying.net
相关论文推荐:
西藏藏族婚姻形态习惯与国家法的统一 | 从边疆和民族的维度对国家文化软实力问题进行 |
民族国家及中国民族问题研究 | 布朗族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融合 |
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 | 贵州山地民族对文明、无国家、山地社会以及边 |
近年来国家政策下赫哲族研究的成果综述 |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锡伯家庙演变探讨 |
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冲突论批判与修正 | 哈萨克族国家认同高的文化因素探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