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西南地区的土司朝贡既是中央王朝与西南地区交往的主要途径, 也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原文化向土司地区传播的重要媒介。 明代西南地区众多土司一直通过朝贡的方式与中央王朝保持密切的互动关系, 如明代播州杨氏土司对明王朝朝贡 130 多次, 体现出播州土司对中央王朝统治的认定, 对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原文化的认同, 对以朱姓执掌国柄的国家的认可。 这里拟就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制度作一探讨,以就正于方家。
一、 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事象
西南地区土司进献何种贡品给皇帝, 主要视当地的出产情况而定。 西南各地土司无论距离统治中心(京城) 的路途多么遥远, 他们均不会放过既表明忠心、 又获封赏的入京朝贡之机。 如水西安氏土司, 朝贡是很积极的, 我们曾对明代水西安氏土司朝贡的情况作过一定的梳理。 在 119 次朝贡中, 除有 20 次朝贡的贡品不详之外, 其余 99 次或为贡马, 或为进贡方物, 详细情况见下表。明代西南地区土司的积极朝贡既是一种政治行为, 也是一种经济行为。 中央王朝规定土司定期或不定期的到京朝贡, 一方面是把握各地土司的动向, 考察土司对当地的治理情况及是否认同和效忠朝廷; 另一方面是获取土司的进贡物品, 满足中央王朝的物质需求。 西南地区土司的进京朝贡, 既表现了他们对中央王朝的效忠及对明朝统治者的认同, 又密切了与中央王朝的联系, 掌握王朝的政策变化, 从客观上促进了西南地区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
总的来说, 土司朝贡是明王朝治理国家与地方、 国家与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政治经济制度。 明廷不仅十分重视西南地区土司的朝贡, 而且把各地土司是否缴纳贡品看做是否忠于朝廷的标志之一。
二、 明代的土司朝贡制度
明清中央王朝为加强对包括西南地区在内的全国土司的控制, 强化土司对封建中央王朝的认同, 对全国各地土司朝贡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土司朝贡制度, 它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
(一) 朝贡物品朝贡物品简称贡品。 贡品是西南地区的土司向中央王朝呈献的礼物, 不仅能体现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和谐、 互动关系, 而且能让各地土司从朝贡中获得丰富的回赐, 使自身的合法地位得到朝廷的认可。 从历史文献看, 西南地区土司所贡物品多为方物。 据 《明会典》 卷 108 载 “土官贡物”, 西南地区土司的主要贡物是: 金银器皿、 各色绒绵、 各色布手巾、 花藤席、 降香、 黄蜡、 槟榔……各色足力麻、 各色铁力麻、 各色氆氇、 左髻、 明盔、 刀、 毛缨、 胡黄连 (莲)、 木香、 茜草、 海螺、 毛衣等[ 2 ]582-585. 各地土司具体贡物的情况各不相同。 以广西为例, 《广西通志》 卷 155 载: “洪武间 (1368-1398 年), 广西思明府贡消毒药五百三十四味, 共三千八斤。 内锦地罗一味, 重二斤, 消食药十味, 清毒药十八味, 重十九斤, 大冲药一味, 重一斤, 塞住药六味, 重四斤”; 又岁以 “零陵香进, 费至二千金”; 又贡 “葛布二百匹”; 又贡桂面、百合粉、 葛仙米、 龙脊茶、 僮毯、 龙须草席并衣包、 肉桂、 三七、 千年健、 金果榄、 丁香、 乳香、 沉香、犀角、 片脑、 活鹿、 翠毛、 翎毛等。 又田州、 思州、 南丹、 忠州等 14 州, 罗白 1 县, 迁隆洞、 湖润寨 2土司, 每年贡马共 61 匹, 折等银 633 两有奇[ 3 ]卷 164.
明代西南地区土司进献的贡品, 种类丰富, 大多是各地的特产。 其中, 大象和马是各地土司的主要贡品。 据 《明史》 记载, 麓川曾 6 次贡象。 永乐七年 (1409 年) 规定木邦每 3 年贡象一次。 各司贡象数少则一只, 多至 6 只[ 4 ]20. 1382 年, 景东土知府一次进贡马 160 匹、 银 3 100 两、 驯象 2 只; 1383 年,寻甸土知府进贡马 55 匹及虎皮、 毡衫等物。 1414 年, 麓川平缅宣慰使思任发一次进贡马 600 匹及许多金银器皿[5]121. “马, 属有蹄类, 体高大, 耳壳短, 尾全部被有长毛, 毛色各种, 马之命名亦因以异。 乘骑致远, 滇中最重要之家畜也。 ……寻甸、 镇雄、 禄劝、 晋宁、 大理、 永北、 保山等县则又为省内产马之中心区域。”
[ 6 ] 50贡品是土司用以表明自己忠诚和获得中央政府认可的承载物, 质量必须上乘。 中央政府对于各地土司运送至京城的贡品, 还设置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如御马监专门管理马, 驯象所专门管理大象, 内务府专门接受药材、 金银器皿、 奇珍异宝, 各种贡品均有专人负责包装。
(二) 朝贡时间西南地区的土司朝贡是土司与中央王朝互动的纽带之一。 各地土司就是通过朝贡以表现与中央王朝的臣属关系和对其治统的高度认同。 明代中央政府对各地土司进京朝贡的时间有严格的规定。 具体地讲, 朝贡时间分两种情况。
1.例贡。 形成惯例的朝贡称为例贡。 明代西南地区各地土司的朝贡或 1 年 1 贡, 或 3 年 1 贡, 或 5 年1 贡, 一般为 3 年 1 贡。 据 《明会典》 卷 108 《朝贡四》 “土官” 条, “湖广、 广西、 四川、 云南、 贵州、 腹里土官, 遇三年朝觐, 差人进贡一次。 俱本布政司给文起送, 限本年十二月终到京。 庆贺限圣节以前。”
[ 2 ] 583这种 “3 年 1 贡” 的惯例, 早在明初就已确立。 《明史》 卷 311 载: “洪武六年 (1373 年), 天全六番招讨使高英遣子敬严等来朝, 贡方物。 ……每三岁入贡。”
[ 7 ]8 031《明史》 卷 312 载: “(洪武) 八年(1375 年) ,(播州宣慰使杨) 铿遣其弟来贡, 赐衣币。 自是, 每三岁一入贡。”
[ 7 ]8 040这种 “3 年 1 贡” 的规定, 一方面体现了中央王朝对土司的关怀, 减少他们来回奔波的辛苦及其频率; 另一方面是想通过 “3 年 1 贡” 的规定, 将土司牢固地纳入到明王朝的政权体系中, 防止土司不来归附的情况发生。
2.不定期朝贡。 这类朝贡具有谢恩或赎罪性质。 《明会典》 卷 108 《朝贡四》 “土官” 条有 “谢恩无常期, 贡物不等”[ 2 ]583之说。 也就是说, 中央政府除规定各地土司 “3 年 1 贡” 外, 还可以通过皇帝大寿、朝廷庆典、 土司承袭、 土司子弟入学等机会, 要求土司朝贡, 并与土司保持密切的联系。 对于这类朝贡,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 至于庆贺, 明廷规定只要不错过庆贺的日子即可。 如四川播州杨氏土司, “洪武二十三年 (1390 年) 五月, 播州宣慰使司并所属宣抚司官各遣其子来朝, 请入太学。”
[ 8 ]739宣德六年 (1431年) 二月, 播州宣慰使杨升遣副长官陈恕进马及方物, 庆贺皇帝的生日, 作为朝贡使者的陈恕还得到了朝贡赏赐的钞、 彩币表里、 金织袭衣[ 8 ]783. 此次朝贡, 是杨升派人祝贺皇帝生日, 距播州土司上次朝贡的时间 (1430 年) 仅 1 年左右。 宣德八年 (1433 年) 二月, 播州宣慰使杨升遣副使杨昌建等进京贡马, 朝廷赐播州宣慰司土官副使杨昌建等钞、 彩币、 绢、 布及金织袭衣[ 8 ]790. 此次朝贡距上次朝贡 (1432 年) 也是时隔 1 年。 播州杨氏谢恩的朝贡也不乏其例, 如弘治六年 (1493 年) 正月, 播州宣慰使司遣头目把事等谢恩庆贺, 进贡马匹, 赐彩段、 钞锭有差[ 8 ] 868. 这次朝贡是谢恩及庆贺兼而有之, 距上次 (1492 年) 也不到 1 年时间。 在土司时期, 如果土司犯法, 中央王朝会对其依法惩处, 但惩罚的力度可视情况而定。 有时, 土司为减小中央王朝对自己的惩罚, 会主动地派遣使者赴京朝贡, 进献礼品, 表示悔过之意, 请求中央王朝对其宽恕, 这种朝贡属于赎罪性朝贡。 如四川播州土司杨应龙曾借献木赎罪。 万历二十四年 (1596年) 紫禁城三殿遭灾, 时值杨应龙有罪当斩, 杨应龙与其子杨朝栋便献大木 40 根, 遂免于死[ 9 ]221. 由于进献大木可以使土司赎免罪过, 有罪之土司当然乐而为之[ 10 ].
(三) 朝贡人数从明朝对西南地区土司朝贡人数规定的变化看, 经历了从宽松到紧缩的过程。 明朝初年, 土司派遣朝贡的人数很多。 《明史》 卷 318 载, 洪武二十三年 (1390 年), 思明府土知府黄广平 “遣思州知州黄志铭率属部, 偕十五州土官”[ 7 ]8 234入贡。 《明史》 卷 310 载: “嘉靖七年 (1528 年), 容美宣抚司、 龙潭安抚司每朝贡率领千人。”
[ 7 ] 7 989可见, 明朝前期和中期, 中央政府对西南地区土司朝贡的人数未作详细的规定。 至明代中期后, 明廷严格限定了朝贡人数, 控制了朝贡的规模。 《明会典》 卷 108 载: “嘉靖七年(1528 年) 议准, 湖广土官袭授宣慰、 宣抚、 安抚职事者, 差人庆贺, 每司不许过三人。 其三年朝觐, 每司止许二人。 大约各司共不过百人。 起送到京者, 不过二十人。 余俱存留本布政司听赏。”
[ 2 ]583其他土司较多的行省, 朝贡人数略微多一些。 这种紧缩朝贡人数的规定, 能够极大地降低朝廷因接待朝贡人员支出的成本, 同时也使朝贡制度趋于规范。
(四) 朝廷赏赐中央王朝为笼络西南地区的土司使其效忠, 对朝贡的土司都会给予赏赐。 朝贡赏赐一般根据贡品多寡、 价值高低等。 明代中央王朝对土司朝贡的回赐有具体的规定。 据 《明会典》 卷 113 载:湖广、 广西、 四川、 云南、 贵州, 腹里土官, 朝觐进到方物及中途倒死马匹, 例不给价。 到京马匹, 每匹赐钞一百锭。 其赐各不同: 凡三品、 四品, 回赐钞一百锭, 彩段三表里 (惟播州、贵州二宣慰使, 赐锦二段, 彩段六表里)。 五品, 钞八十锭, 彩段三表里。 六品、 七品, 钞六十锭, 彩段二表里。 八品、 九品, 钞五十锭, 彩段一表里。 杂职衙门并头目人等自进马匹方物, 钞四十锭, 彩段一表里 (弘治十四年[1501 年], 琼州、 崖州起送土官, 每人赏钞三十锭, 绢二疋,绢衣一套)。 差来通事、 把事、 头目各钞二十锭, 彩段一表里, 随来土官弟男并把事头目人等,钞二十锭, 从人伴吏钞十锭 (播州差来长官, 钞四十锭, 一表里, 通把头目人等各钞三十锭, 贵州差来舍人, 钞二百五十锭, 二表里; 把事十五锭, 一表里; 通事十锭, 绢一疋; 头目从人赏钞如例。 凡进马一二匹及方物轻者, 止照杂职例赏。 嘉靖元年 (1522 年) 奏准, 朝觐到京, 以马数多寡为差, 进马一二匹者, 准一人作差来名色, 赏钞二十锭, 彩段一表里, 三四匹者作二人,五六匹者作三人, 彩段钞锭, 照数递加。
[ 2 ] 597-598从上述记载看, 有几点值得注意: 其一是中央王朝回赐给土司的具体物品。 明廷对于西南地区朝贡土司赏赐的物品主要有钞锭、 彩币、 文绮、 紵丝、 缎绢、 袭衣等。 名目虽然繁多, 实则货币、 丝麻等纺织品、 衣物三大类。 其二是中央王朝回赐物品与贡品的价值成正比。 即土官进贡的物品越多、 品质越好, 得到的回赐就越多。 这说明朝廷是按照贡品的价值给予回赐的。 如各地土司所贡骏马, 明代中央王朝将其分为上、 中、 下三个等级, 其赏赐上等马每匹 1 000 贯, 中等马每匹 800 贯, 下等马每匹 500 贯。 其三是根据朝贡官员的品级高低, 其回赐有差别。 如 “凡三品、 四品, 回赐钞一百锭, 彩段三表里 (惟播州、 贵州二宣慰使, 赐锦二段, 彩段六表里)。 五品, 钞八十锭, 彩段三表里。 六品、 七品, 钞六十锭, 彩段二表里。 八品、 九品钞, 五十锭, 彩段一表里。”
[ 2 ]589此外, 中央政府对西南地区恭顺的土司, 其回赐是格外的优厚。 《明史》 卷 316 载, 洪武十七年 (1384 年), 奢香率所属来朝, “愿效力开西鄙, 世世保境。 帝悦, 赐 (奢) 香锦绮、 珠翠、 如意冠、 金环、 袭衣。” 其后, 奢香子安的袭职, 帝曰: “安的居水西, 最为诚恪。” 洪武二十五年 (1392 年) 安的来朝, “赐三品服并袭衣金带、 白金三百两、 钞五十锭。”
[ 7 ] 8 169明王朝一直利用优厚赏赐以笼络西南地区的土司。 中央王朝除赏赐外, 还举办宴席, 款待土司, 为土司宴请做出详细的安排, 包括宴席的流程、 饮食品类、 接待人员等, 这一切均体现出中央王朝对土司的高度重视。 总的来讲, 明代是中国土司制度最兴盛的时期, 中央政府对西南地区土司朝贡的相关制度制订得比较完善, 在史籍中记述也较为全面。
三、 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的影响
从历史记载及实际政治作用看, 西南地区土司的朝贡与中央朝廷的赏赐都是象征性、 程式化的, 它既是西南地区土司表示忠顺大明王朝的一种表象, 也是明代封建统治者显示中央王权的一种招牌[ 11 ]. 就积极意义看, 明代西南地区的土司朝贡不仅加强了西南地区与中原地区、 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联系, 加强了明王朝对西南地区的有效管控, 而且进一步促进了西南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
(一) 政治方面西南地区土司对明代中央王朝积极的朝贡, 加强了国家对西南地区各民族的统治与地方治理。 西南地区与内地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距, 历代王朝对其统治的方法也有别于其他地方。 《明史·土司传》 云: “西南诸蛮, ……迨有明踵元故事, 大为恢拓, 分别司郡州县, 额以赋役, 听我驱调, 而法始备矣。 然其道在于羁縻。 彼大姓相擅, 世积威约, 而必假我爵禄, 宠之名号, 乃易为统摄, 故奔走惟命。”[ 7 ]
由此可见, 明清中央政府是保留西南地区原有的政治、 经济结构, 利用其本族中的上层人物, 授以世职,以便对这些地区进行间接统治。 在土司制度下, 土司朝贡是西南地区各土司与中央保持联系的一种特殊方式。 当土司或其使者历尽艰辛抵达京城并进行朝拜、 献贡等时, 一方面表明了他们之间的君臣关系, 另一方面表明了土司所代表的民族与明代中央政府的隶属关系。 明代中央政府十分重视朝贡, 把它看作土司是否臣服中央的重要表现, 一旦有变, 轻则质问, 重者动兵。 明政府通过朝贡, 牢牢控制各地土司, 达其“额以赋役, 听我驱调” 之目的。 而各地土司也通过朝贡, 体现出各地土司对国家的高度认同, 他们在例贡之外, 还千方百计利用春节、 万寿、 登基、 立太子、 承袭等朝贡良机, 主动地向中央王朝靠拢, 加强土司与中央王朝的联系, 强化中央王朝的认可; 各地土司被 “假我爵禄, 宠之名号” 而得到中央王朝给予的特权和实惠, 进而巩固自己在土司地区的牢固地位, 以此在地方权力的行使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可见, 西南土司向明中央王朝朝贡, 其政治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 11 ].
(二) 经济方面西南地区土司向明王朝朝贡, 无疑是中央王朝在西南地区进行物质获取的一种重要方式。 但就朝贡本身来看, 其作用有四[ 12 ]: 其一是为经济交流提供了条件。 通过西南地区土司向明王朝的朝贡, 朝廷将中原地区的货币、 丝绸和书籍, 如 “飞鱼服” “冠带、 袭衣、 文绮、 钞锭” 等回赠, 这为双方经济上的交流开辟了道路, 提供了条件。 其二是刺激了西南地区各族人民的经济意识。 明朝规定土司特使到京城朝贡后, 会同馆可为土司特使开放三五日, 他们可携带货物入馆公平交易, 这些活动不断地刺激和提高着西南地区各族人民的经济意识。 其三是促进了西南地区与到京城朝贡沿途交通条件的改善。 由于西南地区与外界交往历来不便, 土司朝贡人员往返于土司区与京城之间, 这就要求有较好的交通条件。 因此, 明政府在西南各省遍设驿站, 形成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 这与方便西南土司及朝贡特使进京朝贡不无重要的关系。 其四是加速了西南地区的经济发展。 土司朝贡与朝廷回赐物品的相互流通, 加上贡使在京和沿途的所见所闻, 使西南地区的土民能够了解到中原的先进生产工具、 生产技术、 生产方式, 这在无形中加速了西南地区的经济发展。
(三) 文化方面西南地区土司朝贡的作用在于: 其一是通过土司及其使者进京, 能深入中原地区, 通过亲眼所见, 亲耳所闻, 对汉族地区的生产生活、 思维方式、 民族性格、 风俗习惯等产生许多感性的认识。 随着朝贡次数的增多, 最终会对汉族、 对中原文化逐渐地形成认同感, 对中华民族逐渐地产生归属感。 这种由文化的认同最终形成国家意识, 其作用不可小视。 其二是通过土司及贡使们在京或沿途所见, 对以汉族为主体的先进文化必然有所接触和了解, 为西南地区各族人民对不同民族间的相互学习以及提高本民族的文化, 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不可否认的是, 明代中央王朝规定西南地区土司朝贡马匹、 方物, 给西南地区乡村社会民众曾经带来繁重的负担, 尤其是土司进献大木, 不仅破坏生态平衡, 造成社会矛盾, 而且给当地民众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当我们今天读到明代黄辉 《采木记》 中的 “采木, 国之巨役也, 费至重, 力至劳, 是天下之所无奈何而不可以已者也”[ 13 ] 537的时候, 就会联想到西南地区土司进献大木给乡村社会民众带来的深重灾难及对后世造成的严重后果[ 14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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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民国]龙云,周钟岳。新纂云南通志(点校本第四册)[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9.
[7] [清]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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